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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通航河道水上居住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5]73号

为加强对市区通航河道水上居住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上塘河、三墩港、西塘河等市区通航河道水上居住船舶的安全管理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的有关规定,凡在河道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二、凡在上塘河、三墩港、西塘河等市区通航河道上停泊的船舶,目前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请船主于2005年4月30日前依法办理船舶检验和船舶登记手续。

  三、2005年5月15日后未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由船主在2005年5月30日前自行处理,将船舶拖离河道及干线、支线航道;逾期未处理的,由所在区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通、林水、民政、城管执法、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由所在区政府指定停泊地点,船主必须按规定配备适任船员并办理暂住证。

  四、对需要上岸租房居住的船上人员,由所在地社区或行政村帮助寻租住房;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特此通告。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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