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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奖励杭州市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及其优秀经营者的实施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8 生效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努力营造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企业及经营者为我市经济发展作贡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评选奖励杭州市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及其优秀经营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范围
  在杭州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注册的各类商贸服务企业(垄断性行业企业除外)。

  二、评选条件
  推荐评选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2、当年企业销售收入(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房地产收入)在10亿元以上;
  3、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含)以上;
  4、企业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消费者认同度高。

  三、奖励办法
  1、对当选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杭州市××××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称号和奖牌。对销售收入在15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的当选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当选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对当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杭州市××××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颁发金质奖牌及证书。
  3、对获奖的企业及主要经营者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四、评选办法
  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荣誉、收回奖牌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
  1、成立评选机构。成立杭州市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贸易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评选小组负责此项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评选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贸易局、财政局、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发改委、贸易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贸易局负责。
  2、申报。各区、县(市)企业由各地商贸主管部门根据条件提名推荐,并经区、县(市)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评选办申报;市级企业由市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后统一向评选办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参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和主要经营者事迹材料。
  3、审核。市评选办负责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同时符合相关评选条件的候选企业名单报市评选小组。
  4、评定。市评选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评选办上报的候选名单中,确定杭州市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及其优秀经营者名单。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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