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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180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连价费字[2001]2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民用液化气钢瓶检测费只能由气瓶充装单位承担,不应向居民个人收取检测费。

  二、省规定的检测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三、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对在用的YSP-0.5、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钢瓶,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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