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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7 生效日期: 2004-12-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4〕233号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改造提升和健康有序发展,再创温州市场新优势,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市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加强监管的思路,结合《温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的落实,引导市场由依靠先发效应向依靠体制创新转变,由沿用传统营销方式向运用现代营销手段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政策优惠向主要依靠规范竞争和信用支撑转变,由依靠价格竞争向依靠品牌竞争转变,最终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培育扶持、强化监督管理,使市场的布局更为合理,发展趋向有序,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举办者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对市场秩序满意程度明显提高。同时,要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努力推进市场交易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通过几年努力,形成一批具有温州特色、有产业依托、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市场。

  二、加强规划引导,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一)市场建设必须符合温州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温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当地的市场建设规划。
  (二)严格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含毗邻县之间)同类市场的重复建设,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市场规划选址前应先与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做好沟通衔接。
  (三)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县城(包括重点集镇,下同)的商住楼,原则上不得举办市场。各类市场的主出入口原则上不能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和国省道公路上。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权利义务
  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并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场地、车辆、卫生、治安、消防、环保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为进场经营者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及其他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户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不得经营假冒劣质产品。同时,要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的要求,进行购入商品质量检验,建立进货台帐。

  四、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引导市场规范提升
  (一)各地应对省重点市场、省区域性重点市场等实行一场一策,并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在土地选址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新建市场要按星级市场的硬件标准建设。市区和县城的新建市场,一般应具备二星级以上的硬件标准。原有市场改扩建,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
  (三)实施品牌经营战略。鼓励市场经营户申请经营品牌,引进国内外著名品牌进入市场。加大商标维权力度,实施创牌、引牌和护牌并举的措施,提升上市商品的档次。
  (四)完善市场整体功能。引导市场按照现代流通业态的要求进行改造提升,促使其向商场化、超市化、购物中心等新型业态方向发展,向商品展示中心、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加工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等多功能领域发展。
  (五)优化市场经营环境。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广泛开展承诺服务、文明服务,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切实为经营户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市场管理体制,明确市场管理职责,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要强化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协调市场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确定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主体,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卫生、质监、药监、物价、文化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有关执法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制定规范市场管理的措施,并按各自职责做好对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相互配合、依法行政。要依法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属其他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星级市场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城镇创建工作,引导和鼓励市场举办者开展创建活动。市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经营者信用记录、市场动态巡查、市场监管预警制等制度,推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提高市场的文明规范水平。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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