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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 2001-08-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决定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打破经营垄断,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调控效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棉花生产和纺织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放开棉花收购,鼓励公平有序竞争
  要打破棉花经营中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多渠道经营和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棉花生产、流通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发(2001)27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棉花年度起,凡符合《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资助认定的国内各类企业,均可从事棉花收购。我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按国家规定精神修改后下发各地执行。鼓励获得收购资格的纺织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到全省、全国主产棉区跨区直接收购或委托代理收购棉花。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利用划片、设卡等方式限制棉花购销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

  二、实行社企分开,加大供销社棉花企业改革力度
  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将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要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出售、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棉花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鼓励纺织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参与改组现有棉花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的棉花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要加大轧花厂布局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过剩的生产能力。企业改制中,要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出资人权益,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
  供销社棉花企业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在一年内完成社企分开工作,省、市两级以及有条件的县(市)供销社棉花企业应先行一步。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由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组成领导小组,通过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对棉花购销、加工企业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提出社企分开具体实施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切实减轻棉花企业的历史负担,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挂帐,按国务院关于处理供销社亏损挂帐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纺织企业长期拖欠棉花企业的货款,省经贸委要按照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社企分开后,县级以上供销社按其出资份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不得干预棉花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出资所得收益,实行专帐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在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县供销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严格核定。
  由省计委负责尽快成立棉花生产、流通企业及用棉企业自愿参加的棉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规范企业行为。

  三、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加强信息和政策指导
  要兼顾棉农和纺织企业的利益,在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指导下,综合运用信息及进出口等手段,调节棉花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稳定省内棉花市场。省计委要会同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跟踪研究国内外棉花市场情况,每个棉花年度之初,向省政府提出棉花供求信息及调控政策措施建议,经批准后,根据市场变化,及时灵活地组织调控。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和发布棉花供求及价格信息,为棉农、棉花经营企业和纺织企业提供有效的市场指导。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有效利用国内外棉花资源,根据国家棉花进出口贸易制度和关税配额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逐步赋予具备条件的纺织企业、棉花经营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等各类企业棉花进出口经营权。

  四、加强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实施苏棉品牌战略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江苏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其所属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棉花及销货款。对经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定期复查,凡丧失资质条件的,取消其营业资格。对轧花机、打包机、剥绒机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和小剥绒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罚。
  加快省级棉花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江苏省棉花市场交易办法及规则》,并尽快投入运营。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远程同步交易,扩大会员范围,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兴建棉花现货交易市场。
  从严审定棉花加工资格,加强资质管理。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加工设备和质量保障能力。目前我省籽棉加工能力已严重过剩,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全省暂停审批新的棉花加工点。鼓励获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通过联营、租赁、兼并以及委托加工等形式充分利用现有加工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逐步实现加工能力与棉花生产、收购规模的大体平衡。
  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质量检验行为,对出具的检验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棉花检验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各类棉花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分等级收购和加工棉花,建立健全质量岗位责任及追究制度。收购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应明示质量、标准和价格。纺织企业要加强对棉花采购人员的质量责任管理,坚决杜绝掺假、劣质棉花流人纺织企业。要推行质量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大力推进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将公证检验从经营环节向收购、加工环节延伸。
  加快实施苏棉品牌战略。创建苏棉品牌是一项涉及到棉花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各环节的系统工程。要根据纺织行业产业升级和适应纺织品市场的需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棉花生产基地,加快实施棉花品种更新工程,积极推进棉花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省农林、农垦、供销等有关部门,按照《江苏省苏棉品牌认定办法》,积极推进苏棉品牌战略的实施,制订苏棉品牌质量认证统一标志,树立苏棉品牌整体形象,并通过示范效应,带动我省棉花生产、经营水平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五、改进棉花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信贷杠杆调节作用
  适应棉花购销和价格的放开,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政策性贷款要逐步退出商品棉经营活动。为保证收购资金供应上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1年棉花年度棉花信贷资金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现行办法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国家储备棉资金供应的同时,对商品棉收购资金,要根据企业资质条件、经营情况和信用等级进行发放和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政策性贷款退出商品棉经营领域做好准备。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资金管理原则,对经省人民政府资格认定的国内各类棉花企业,积极发放棉花经营贷款。人民银行要做好棉花收购资金供应的协调和指导,避免资金供应上出现真空,影响棉农正常交售棉花。要切实加强棉花信贷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对现有供销社棉花企业拖欠的经营性债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制定严格的收贷计划并认真加以落实,防止悬空和逃废。

  六、大力推进棉花产业化经营,坚持科技兴棉
  棉花主产区要以市场为导向,实施科教兴农,发展订单农业,培养棉农合作社,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鼓励纺织企业、棉花经营企业通过建设棉花生产基地、与产棉区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等方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要以棉花加工企业、棉花购销企业和纺织企业为龙头,通过技术服务、订单农业、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与基地农户真正结成利益共同体。按照自愿互利和谁有能力谁牵头的原则培育和发展棉农经济合作组织,积极为棉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提高棉农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凡在棉花基地建设中作出贡献并能提高农民收入的龙头企业和棉农经济合作组织,享受苏政发(2001)5号文件精神的有关优惠政策。
  完善棉花市场信息及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引导棉农进行种植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优质、高产、适销棉花品种的引进、繁育和推广工作,优化棉花品种结构,维持良好有序的良种棉收购秩序,确保棉花生产用种质量。要优化技术结构,在坚持育苗移栽、地膜栽培和立体种植等高产技术基础上,普及先进植棉技术,研究推广优质高效、省工节本栽培技术,提高市场竞争力。
  各市、县人民政府特别是棉花主产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宣传、贯彻好这次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省政府决定由省计委牵头协调,把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与规范棉花市场秩序、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结合起来,常抓不懈。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工作。棉花主产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这次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放开棉花购销与价格,积极发展产业化经营,努力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与销区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棉花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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