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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 2001-06-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这了促进南京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所有实施拆迁货币补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办理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 办理贷款程序:
   1、 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处置协议(样本见附件)。
   2、 开发企业凭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和土地处置协议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3、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后,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按规定及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第五条 拆迁货币补偿贷款金额只能用于开发地块拆迁货币补偿,市拆迁办和贷款银行负责监督。
   第六条 各商业银行根据本办法和信贷原则自主发放贷款。
   第七条 市拆迁办可在所有商业银行各开一个帐户,负责监督拆迁贷币补偿款。
   第八条 市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办理“以地补路”项目土地抵押贷款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建房可[1999]214号)同时废止。

南 京 市 建 委 员 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南 京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土地处置协议
   甲方:XX银行
   乙方:XX开发公司
   为促进南京城市建设,根据《南京市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XX地块的处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在XX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后10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将XX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XX银行,担保乙方所欠甲方的XX债权。
   二、 乙方承诺在办理前款抵押登记之前,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做任何涉及XX地块的权利的行为无效;如发生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自分XX地块权利的行为,乙方同意市国土局不予登记。
   三、 乙方如对本协议有违反,甲方有权向国土局申请对XX地块进行处置。
   四、 本协议经市国土局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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