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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新区分局、市区涉外分局、各市区科委、科技局(经发局):.
   现将《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1、《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
2、苏国税发[2001]50号《关于印发〈江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国税发[199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
5、苏州市科委出具的《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建议函》;
6、《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7、《技术开发费实际费用发生额明细表》;
8、《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申请审批表》。
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苏国税发[2001]50号《关于印发〈江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2)和国税发[199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3)的文件规定,经市国税局与市科委协商,对需要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先向各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附件4一式三份)。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苏州市科委审批;市区企业直接向苏州市科委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苏州市科委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次出具《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建议函》(附件5一式三份)。

  二、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优惠政策的申请,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
  3、《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建议函》;
  4、公司董事会决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由市局审核确认后,下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附件6)。若企业年度中间对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三、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企业要根据报经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资料。
  1、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申请审批表(附件8);
  3、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纳税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4、纳税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5、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明细表(附件7);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抵扣。对企业当年度立项但未进行开发的项目,允许企业在以后开发年度进行抵扣,但必须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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