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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9 生效日期: 2004-07-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浙劳社培[2004]129号

各市、县(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已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修改办学章程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另下文),对已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评估,评估合格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此项工作应于2005年2月底前完成。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权限。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隶属关系在中央和省的社会组织申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国外及港澳、台湾的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我省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及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隶属关系在市的社会组织申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及进行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审批。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申办进行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17个经济扩权县(市)以及萧山区、余杭区、鄞州区劳动保障局可以审批所在地培训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三、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申请设立学校拟培训职业(工种)的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师资和场地情况等,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同意设立的,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详见附件二(各地编号的行政区划代码见网址http://nfgis.nsdi.gov.cn/nfgis/chinese/bz/zqm00.htm)。

  四、关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班资格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已有校名或培训机构名字的各类学校、各教育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应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做好招生广告备案工作。民办职业培训招生广告应具有真实性,不得刊登虚假广告,招生广告发布之前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健全管理机构,建立服务平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所辖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并应以各种形式,尽快建立专门的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我厅将在浙江劳动保障网(www.zjlss.gov.cn)建立民办职业培训专栏。

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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