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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 2001-03-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苏交政[2001]71号

各市交通局;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锡澄广靖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了理顺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根据省编委批复和省级机关机构改革的精神,从有利于工作出发,现对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原则上以线路为单位设置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一个支队管辖150-300公里、一条或数条连贯的高速公路。支队机关作为路政总队的派出机构驻高速公路经营机构,履行路政执法职能。支队为副处级建制,内设综合科、计划财务科和路政业务科。支队的主要职能是:组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负责重大路政案件监督、查处;审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一般事项;参与高速公路交通监控和信息处置;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保证高速公路各项设施的完好;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养护及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支队下设大队,管辖里程40-80公里。大队的职能是:负责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和超限运输检查;查处损害路产路权案件;审查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作业方案;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标志标线设置、广告设置、道路清障行为实施观场监督:及时上报高速公路交通运行信息。

  二、人事关系和编制
  支队机关所有人员和各大队队长列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隶属路政总队。支队长和政委等主要领导由省交通厅任命,支队机关科级干部和大队长由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任命,报备省交通厅。其他路政人员列入高速公路经营机构的编制,原则上按0.5人/公里的标准配备。副大队长由高速公路经营机构推荐人选,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任命,报备省交通厅。

  三、经费来源
  派驻到高速公路经营机构的事业编制人员,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以及住房公积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等在养路费年度计划中列支,由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每年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支付给所驻的高速公路经营机构。上述人员的其他费用(如着装费、劳保福利、其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其他奖金等)参照所驻高速公路经营机构同类人员的待遇,由高速公路经营机构在本机构管理经费中列支,涉及几个高速公路经营机构的,原则上按里程进行分摊。其余路政人员的所有费用在高速公路经营机构的管理经费中列支。?路政开办费、装备使用维护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各项费用列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经费。涉及几个经营机构的,其费用由各经营机构按里程分摊。

  四、办公生活设施和装备
  路政管理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管理器材、防护器材、勘察器材、办公用房、生活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机构提供,按省交通厅核定的标准配备,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涉及几个经营机构的,其办公生活设施和装备由支队所住经营机构负责配备、维护、更新,费用由各经营机构按里程分摊。

  五、执法管理
  依照《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省交通厅委托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支队和大队作为总队的派驻机构,具体履行路政管理的职能。路政人员的管理和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按省交通厅制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执法着装由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统一管理。

  六、路政人员的录用和培训
  路政人员的补充和录用。必须认真执行《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在省交通厅的指导下,由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和各公路经营机构联合开展,在省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公开考试、考核,新录用人员必须在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录用中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路政人员的培训。新录用人员必须参加省厅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核发执法证资格。在岗的路政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参加不少于l5天的集中培训。

  七、派驻机构的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
  派驻机构的党组织关系隶属所驻高速公路经营机构。总队和高速公路经营机构共同做好派驻机构党组织的建设、路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路政人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OO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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