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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确保工资正常发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 2001-09-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1]文2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了解全省各地贯彻落实2001年中央调资政策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省财政厅、人事厅开展了全省落实中央调资政策和工资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各级政府和人事、财政等部门对贯彻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的态度积极,工作重视,措施得力,大多数县、市、区已经兑现中央调资政策。截止2001年7月底,全省有90个县、市、区(含省直和设区市本级,下同)已经兑现中央调资政策,占全省98个县、市、区的91.8%。其中,有60个县、市、区从1月1日起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调资工资,占61.2%。同时,在检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兑现进度不平衡,存在新欠工资隐患。有8个县、市尚未开始兑现中央调资政策;有30个县、市虽已开始兑现,但只是当月入轨,未能补发以前月份增资;在已经兑现的县、市中仍有部分单位人员调资工资未发放到位等。二是有26个县、市存在拖欠历年中央工资现象,未按规定及时补发或拟定补发计划。三是财政发展不平衡,有些县、市财政收入出现低增长或负增长,财力萎缩,调资经费筹措困难,存在较大缺口。四是有些县、市未按规定取消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挤占可支配财力,影响中央调资政策兑现。五是近几年来各地自行出台地区补贴,分散财力,影响中央工资的正常发放。
  工资政策既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又是调整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杠杆和手段,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针对以上部分县、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办法,以保证中央调资政策按时足额兑现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资发放工作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闽委办(2001)5号)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精神,切实提高对确保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要将保证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事实求是和群众路线的一项硬任务、硬指标来抓。各级政府的预算安排,应在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预算后,再根据财政状况适当安排其它必要的专项经费,以确保中央工资政策的全面落实。要健全工资发放行政首长负责制,把确保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列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作为政府主要领导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当年存在工资拖欠的,政府主要领导要向本级人大和上一级政府作出说明。

  二、采取措施抓紧兑现中央调资政策。
  (一)2001年中央调资政策未开始兑现或未足额兑现的县、市,要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抓紧兑现。凡属于闽政(2001)9号文规定可推迟执行2001年中央调资政策的县、市,最迟必须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兑现;凡不属于闽政(2001)9号文规定可推迟执行2001年中央调资政策的县、市,必须于2001年10月1日前开始兑现,其未按时足额发放的部分调资,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足额补发到位,不得出现工资新欠。
  (二)凡现有资金渠道筹措确有困难的县、市,要坚决停止执行或取消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项目,集中资金兑现中央调资。对确实停止执行或取消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后仍不足以弥补中央调资的困难县、市,省和设区市财政近期要通过增加调度资金帮助其兑现中央调资政策。
  (三)要完善现行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切实保障中央出台的基本工资和省统一归并的津贴正常发放的资金需要,防止出现工资新欠。省和设区市财政要针对各县、市反映的转移支付保障的标准财力无法实现等情况,酌情考虑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的一些政策性、技术性因素,在已按规定取消或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地区性补贴项目的情况下,适当调剂一部分资金,增加对特别困难县、市的调资专项补助,以促进中央调资政策的及时足额兑现。
  (四)对拖欠省和设区市超调度资金、财政周转金的困难县、市,上级财政应区别情况,予以暂缓1-2年扣款,以缓解资金调度困难。

  三、限期补发历年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一)严格界定拖欠工资范围,合理确定拖欠工资额。凡是不能按照中央和省工资政策规定按时兑现的少发放部分属于拖欠工资(省定的津补贴项目按规定可以暂缓执行的,不属于拖欠范畴),要限期补发。各有关县、市要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认真地对历年来存在的拖欠工资(含基本离退休费和省统一归并的津贴,下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定历年拖欠工资额,拟定补发方案,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拖欠问题。
  (二)凡是存在拖欠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工资未补发到位的县、市,要坚决取消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集中资金补发历年拖欠的工资,或用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项目冲抵历年拖欠的工资。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项目全部取消并冲抵以及统筹各项财政资金后仍有拖欠工资的困难县、市,根据设区市的实际承受能力,由省和设区市共同帮助消化。其中,属于拖欠教师工资的,必须于2001年9月10日前补发到位,其它的分期分批保证2002年底前补发到位。

  四、加强工资政策管理,规范工资标准。
  今后不允许各地再超财力自行出台工资性津、补贴项目。各设区市如要再出台地方性津、补贴项目或提高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困难县的支付能力,并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困难县。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不出现新的工资拖欠。

  五、重新确定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项目,全面规范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标准。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各级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项目,统一确定为中央出台的基本工资和省统一归并后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各级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等项目继续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单位发放。省财政厅要及时按统一规定的支付项目修改“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网络管理系统”,下发各地执行,并抓紧全省联网,实现统一监控和管理。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及时对各单位纳入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确定,并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于2001年底前全面完成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岗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

  六、继续完善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时,要树立保工资、保稳定的思想,坚决按照“一是吃饭,二是建设”和“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各项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财政供给单位人员工资发放的资金需要,细化工资性支出预算。要将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中用于发放工资部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预算外或其它调入资金、年度预算超收部分以及财政增加的调度资金等列入工资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工资发放。各地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出现减收,必须相应调减其他支出,确保工资专户的资金需要。

  七、积极推进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编制,减轻财政负担。
  山区困难县要积极推进并做好县、乡两级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按上级规定的比例精简人员。对现有超编人员和各种聘用、借用临时工要继续予以清理和辞退。要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教师资源,调整好人员编制,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零增长”。

  八、切实减轻困难县、市的层层资金配套负担,以确保集中财力保证工资发放。
  除中央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外,省直各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及部门的各类预算内专款,一律不得要求层层用预算内资金配套。已经有些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认真清理和纠正。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条条达标评比验收项目的管理,严禁有关部门搞各种不切合实际,超财力的达标验收活动,让基层财政真正能按照“保工资,保稳定”的顺序安排预算支出,保证工资正常发放。

  九、加强全省工资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对享受省、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要及时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管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主要是监督其预算安排、扎实财政收入和保工资发放等工作落实情况。
  (二)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经常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资拖欠问题的要及时督促解决。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健全工资发放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财政、人事部门报告工资发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凡能确保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省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拖欠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工资且未能及时补发的县、市,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属于因管理不力或违反规定等人为因素造成工资拖欠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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