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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7 生效日期: 2003-04-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3]124号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悉。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发后,由于鉴定主体、调查取证工作和召开鉴定会议的形式及时间较过去更严格和规范,增加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将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鉴定费3000元;
  地、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鉴定费2200元;
  县(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鉴定费1500元。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负责。
  各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技术鉴定小组,对本单位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不能收取鉴定费。
  调整后的医疗事故鉴定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对按高限支付鉴定费确有困难的患者或家属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酌情减免。
  因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尸检的,每具收尸检费200元。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收入的管理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9]2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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