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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定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由于其在工作时存在较高的压力,如果在产品设计、制造、使用、修理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是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主要途径。因此,党和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做了明确规定;1999年元月,江泽民总书记在看到宁夏锅炉爆炸事故报道后,立即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作了批示,要求'一定要慎之又慎”。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市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还有一些阻力,工作也不够规范。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条例》规定,保证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定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规定,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提高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的认识,督促所属地区、所属行业的使用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

  二、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做到有问题的设备事故隐患不排除不使用,没进行定期检验的设备不运行。要积极、主动配合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的工作,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拖延检验、拒绝检验,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三、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政策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现场监察和定期检验工作。对有事故隐患的设备,劳动监察机构要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出现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和定检率,促进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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