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做好治理“三乱”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 2000-07-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做好治理“三乱”工作若干意见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做好治理“三乱”工作若干意见
  为落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切实做好治理“三乱”工作,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治理“三乱”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查处市人大视察中发现的“三乱”问题
  一是认真清理市人大视察中发现的问题。 市监察局、纠风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市区治理“三乱”情况通报》中登载的109个问题,逐个进行清理分类。其中对涉及27个政府部门和2个城区政府、2个开发区管委会的共96个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督办通知,限期严肃整改;另外11个问题由市纠风办向相关部门发出督办通知。有关部门要 限期自查自纠,认真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事实真象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认真查处“三乱”典型案件。由市监察局、纠风办从市直有关 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对市人大视察中反映的“三乱” 典型案件从快调查核实后,按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在7月底以前公开处理,惩一儆百。同时,还要对109个问题在专 项审计中发现的情况或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调查,从严处理一批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三是开展整治“三乱”、优化经济环境专项举报活动。市监察局、纠风办分别设立治理“三乱”专项举报电话,电话号码分别为3517574、3511940,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三乱”问题,并采取奖励措施,鼓励群众投诉和举报。同时,市纠风办要加强对市直31个参与《行风热线》直播单位的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四是实行重点保护和特派监察员制度。市监察局、纠风办要继续抓好市直10家骨干企业建立联系点工作。同时,在市区企业中实行特派监察员制度,专门负责监督针对企业的各种“三乱”行为。由市监察局商请组织部门,从市直机关 中选出20名中青年干部,作为特派监察员,实行不脱产工作制,每人负责2户企业,分派到市直40家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中, 不定期地深入到企业了解治理“三乱”情况,反馈信息,定期报告工作。特派监察员工作时间暂定一年。
  五是强化纪律约束,不搞“下不为例”。市监察局、纠风办要对各部门报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1999年以前的,以自查自纠为主;1999年元月之后的,有重点的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对自查自纠中故意隐瞒事实真象,不认真调查处理 ,以及对系统内发生的问题不认真进行整改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三乱”的处理,按照“该掏票子的掏票子,该摘帽子的摘帽子,该搬位置的搬位置”原则,“三乱”收入用于发奖金福利的全额上交财政,并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会同市财政局向企业及个人清退,该追究纪律责任的坚决追究。对今后再发生违反市委、市政府规定的顶风违纪“三乱”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绝不姑息迁就,除按照国务院第281号令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外,还要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行政一把手,第一次出现“三乱”行为的通报批评,第二次出现的,下岗进行集中整治,不解决问题不得上岗,第三次出现的,按市委关于干部诫免的有关规定实行诫免,诫免期间仍发生“三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组织批准后,就地免职。

  二、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靠收费供养人员进行清退
  根据鄂办发[1999]13号文件精神,为配合 新一轮机构改革 ,对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并有行政性收费权的事业单位靠收费供养的人员进行全面清退。清退对象是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按照“哪来哪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凡借用、自调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撤并或倒闭的,由借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到与原单位同类型单位工作;临时工一律清退。本次清退工作从七月下旬开始,到九月底结束。有清退任务的单位一定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摸清底数,明确对象,认真组织,严明纪律,正确处理好清退与稳定的关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清退政策、清退对象、清退结果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实行清退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清退的原则,分级落实任务,各级党政一把手为清退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清退工作,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清退工作顺利完成。对届时没有完成清退任务的单位, 按照“留一罚一”的原则,由市财政按照留用人数扣减一倍的人头经费。清退工作结束后,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配合,严格执行市委办、市政府办“八不准”通知精神,共同把好进人关,堵死“入口”,防止边清边进、前清后进现象的再度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各类短期培训班的规范管理
  今后,市直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 等举办的面向社会或面向系统内带有强制性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指定人员参加的各类理论、文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岗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补习班、学习班都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申请办班单位在办班前15天,持需办班的文件依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属党委序列的报市委秘书长审批,属政府序列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物价部门根据两办秘书长批示意见对办班的时间、规模、内容等条件进行核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举办强制性短期培训班原则上安排在市行政学院进行,不收培训费;举办单位内部有培训中心的,办班也不得收取培训费。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在市行政学院举办的,对需要住宿的学员可收取住宿费,办班单位可收取资料费;在单位内部培训中心举办且确需住宿的,也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可变成本核定,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元。其它收费标准为:
  (一)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培训资料按定价收取费用;由举办单位自编的讲义、辅导材料等,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印刷成本加不超过10%的损耗、运杂、管理等费用的办法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班单位不得摊派、压销与培训内容无关或过时的资料。
  (二)有计算机培训或需要使用计算机实习的,可另收上机费,上机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5元/人/课时,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核定。各级物价、监察、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从严查处,同时,责令其将所收费用全额退还被办班单位,不便退还的全额收缴市财政。
  参加包括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及各级社团组织在外地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也参照此 办法管理。

  四、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全国预算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调查摸底,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单位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以及按现行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按照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核算、统筹使用的原则,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鉴于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加之今年预算执行已经过半,拟在人事、教育、公安、法院、检察院、劳动、卫生、计生、规划、城建、环保、水利等部门试点,逐步推开。
  各单位综合财政支出以前三年支出平均数为基数,考虑本年人员变动情况和增支因素,按零预算要求编报,2000年元至7月收支按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的因素予以确定,8至12月按核定的标准执行。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收支结余实 行政府调控。试点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中办发[1999]21号、国务院第281号令和鄂办发[1999]2号文件的要求以及《襄樊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1998]43号)、《襄樊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襄政发[1999]4号)文件的规定,对已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完善规范,对清理出来的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外,还要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宣传发动,对尚未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人事、审计、物价、国家安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贸易、机关工委、医药、烟草、体委、粮食、统计、燃化、一轻、二轻、电子、机械、档案、气象、建材、纺织等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23个部门及所属72个单位, 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确保在10月底前达到以下目标: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文件要求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必须降低,没有违反规定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二)收费、罚款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执行,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全面实行罚缴分离,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彻底分离,受罚者持罚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并向社会公示;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并向社会公开,定期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单位财务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帐户符合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帐户已全部撤销。
  (六)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收执罚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六、对市直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委派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18号)、《市政府关于认真抓好会计委派制工作的通知》(襄政发[1998]28号)文件精神,对市直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 、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物价局、统计局、卫生局、规划局、土地局、教委、文化局、水利局、交通局、环保局、城建局、监管局、房管局、医药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等23个部门和市交警支队、襄城公安分局、樊城公安分局、市城建监察大队、市污水公司、市客运管理处、市产权处等7个执收执法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实行委派制,由市政府委派,市会计局负责日常管理。其他单位实行各主管部门内部委派,其委派人员报市财政局、会计局备案,并受主管部门政府委派会计的领导与管理。政府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一并上交市会计局统一管理,同业绩挂钩,比例浮动,委派会计人员不得在受派单位享受任何福利。各主管部门内部委派会计比照本办法执行。
  委派会计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会计法》的任职资格。委派会计人员主要在单位现有财会人员中选拔产生,也可从市财政部门干部中挑选。委派会计人员具有下列职责和权限:
  1、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受派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和指导所属二级单位委派会计的业务工作。
  2、制定受派单位会计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参与并监督受派单位的收支计划,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和各项基金。
  3、监督“收支两条线”的执行。(1)实行票、款分离的办法,单位只开票不收款;(2)对外公示交款银行及帐号;(3)制止在规定以外的银行和帐号收款的行为。
  4、对超范围的开支必须拒绝报销,纠正、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5、向委派管理部门报告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和会计报表。
  委派会计人员若不能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的,将视其情况,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取消委派会计资格;
  (3)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4)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对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的除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委派会计的连带责任,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6)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执法“两制”,整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公示制”的要求,在8月中旬以前将本部门执法的依据、范围、权限、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通过《襄樊日报》向全市人民公示,尤其要将本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科室作为重点公之于众,实现行政执法的“阳光作业”。同时要以执法违法责任制为中心环节,进一步加大执法“两制”的推行力度,在7月底以前对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和经行政复议全部或部分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进行通报;对在治理“三乱”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由市政府政务直通车进行公开曝光。8月底前市政府在鼓楼商场、中心医院、人民广场、火车站、长虹路、鱼梁洲等繁华闹市地段以及襄阳大市场、再尔广场、新华市场、前进路中南板材市场、家俱大市场等市直重点市场、重点企业,设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举报箱,受理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结合新一轮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换证工作,由市、县(含城区)两级政府分别在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中聘请20名行政执法监督员,颁发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二是要大力整顿执法队伍。
  主要是按照此次人大视察“三乱”的有关要求,在7月底以前完成对全市行政执法 部门的主体资格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的清理审查。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要坚 决予以取消;未经市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本部门专业法律 知识培训和县(市、区)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执法综合业务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上岗执法的,一经发现,属县(市)、区 的,由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属市直和各开发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应责任。
  三是严格实行规范执法。
  要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规范行政 执法行为。尤其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罚;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亮证执法,严格实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正确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贯彻执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针,处罚前先要进行教育,并给予纠正的机会;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等原则。
  四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结合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工作,各地、各部门在8月底以前,对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为期3天的封闭式执法培训学习。培训采用分级负责、分级组织的方式,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领导同志及其法制办主任(法制科长)的培训工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自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执法业务培训。

  八、认真开展“治理‘三乱’,优化经济环境”的专题评议工作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意见》,市监察局、纠风办要从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中聘请40名代表,以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为评议对象,开展“治理‘三乱’,优化经济环境”专题评议活动,涉及到哪个部门就 评哪个部门。评议的重点为五个方面:(1)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是否端正,是否把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摆上了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指导、检查。(2)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规定是否落实,制约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文件是否得到了清理,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停收。(3)是否从本部门的特点出发制定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在落实中取得了成效。(4)是否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做到限期办结,急事速办,特事特办。(5)行业不正之风是否得到纠正,群众反映的“三乱”问题是否及时查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人员是否受到应有的追究等。评议采取背靠背的方式,每年两次。评议大会请160名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负责同志参加,并和评议代表一起投票,进行评估表决,现场公布评估结果。评估大会采取电视现场直播的方式进行。对评议“不合格”票超过40%的被评部门,其行政一把手下岗专职进行整改,接受下一次评议。第二次评议“不合格”票仍超过40%的,建议其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附:一、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区两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切实治理食品卫生监督领域“三乱”的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区两级环保管理体制切实治理环保领域“三乱”的决定

附件一:
  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区两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切实治理食品卫生监督领域“三乱”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创造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治理“三乱”的有关精神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切实解决“重复交叉收费,滥用职权摊派、罚款,只收费不服务,执法行为粗暴”等食品卫生执法领域的“三乱”问题,杜绝“三乱”扰民问题,市政府决定:
  理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制度。凡市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统一由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单位和各开发区的食品卫生执法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防疫站承担。襄城区、樊城区卫生局受市卫生局委托,具体负责区属餐饮单位和市区个体餐饮业工商户(以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性质为准)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两个城区的卫生防疫站因不具备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资格,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二、规范食品卫生的证件发放和健康体检工作。
  (一)发证工作。凡在襄樊市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统一使用市卫生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以下简称“卫生三证”)。原城区卫生局发放的“卫生三证”,市卫生局按照“总量控制,免费换证”的原则,委托两城区卫生局收回。持证人可持原有证件到城区卫生局免费换发市卫生局签发的证件。
  (二)健康体检工作。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市区所有食品卫生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两城区卫生局协助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区属餐饮单位和市区个体餐饮业工商户的健康体检工作。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应体检人员,由市卫生防疫站派医技人员到城区卫生局负责体检的技术工作,并出具体检报告,每发放一个健康合格证,区卫生局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有关费用上交市卫生防疫站25%。区卫生局未能检查的、由市卫生防疫站直接检查的区属餐饮和市区个体餐饮业工商户,每发放一个健康合格证,收费由双方按5:5比例分成。
  (三)所有的食品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取消收入过渡户,实行专款专用”。
  市、区有分成收入的,先进入区财政专户,再由区财政专户划拨到有关单位。

  三、规范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学校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防疫站承担,区属学校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站统一安排,区卫生局参与,由市卫生防疫站出具体检报告。

  四、规范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工作。市属单位的食品卫生监测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区属单位和个体餐饮工商户的食品卫生监测工作由市卫生防疫站和区卫生局共同承担,区卫生局采样后送市站检验,由市站出具检验报告单。区卫生局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后,从财政专户给市卫生防疫站划拨检验成本费。
  食品生产和卤制品的检测工作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负责。

  五、市、区两级卫生局应以“创造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中心,进一步提高对治理“三乱”工作的认识,树立宗旨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纪律观念,并迅速按本决定要求,做好换证的交接工作,规范各自的收费、管理行为,坚决杜绝新的“三乱”行为,切实解决“前治后乱”的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六、加强执法协调工作。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卫生局在接受委托的执法范围内出现“三乱”现象,市卫生局要负相应责任。对因管辖权而引起争议的,由争议双方提请市卫生局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卫生局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呈市政府决定。

  七、本决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市直机构改革结束时止。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精神为准。

附件二:
  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区两级环保管理体制切实治理环保领域“三乱”的决定为创造和优化经济环境,切实治理“三乱”,杜绝重复管理、交叉收费等市区环保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
  一、明确界定市区两级环保局管理职责,严格实行层级管理制度。
  (一)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单位的废气、污水、废渣、超标噪声的排污费征收、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行、来信来访、污染纠纷、污染事故查处及与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相关的工作:
  1、市属排污单位,省环保局委托市局征收和管理的中央、省属单位,市管的外商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外地驻樊单位的办事机构以及“三产业”中的市属排污单位;
  2、汽车产业开发区和鱼梁州开发区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建筑施工噪声),高新区维持现有体制不变。
  (二)襄城、樊城环保局负责下列单位的废气、污水、废渣、超标噪声的排污费征收、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推行、来信来访、污染纠纷、污染事故查处及与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相关的工作:
  1、区属排污单位;
  2、市、区“三产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性质为标准);
  3、区属的外商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市、区无主管的公司制企业;
  4、市环保局委托城区环保局管理监督的单位(名单附后)。其中,有压力锅炉的,由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区环保局负责按市环保局下达的标准收费,然后由区环保局全额划转市环保局。

  二、严格实行环保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制度。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具备环保执法主体资格的襄城、樊城区环境监测站必须立即停止环保监测执法工作,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任何环保监测数据,以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三、市、区两级环保局应顾全大局,理顺关系,迅速按本决定的有关要求,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管理单位,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之于众,坚决杜绝“三乱”行为。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区环保局的监督和指导。今后,凡因市环保局监督、指导不力导致城 区 环保局出现的“三乱”问题,不但要追究区环保局责任,也要追究市环保局的相应责任。市、区环保局对市、区两级重点治污企业要实行“依法核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指导重点治污企业实施治污项目,保证排污费 用于企业排污设施的建设和污染治理,以正确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能,并端正指导思想,改善服务质量,切实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四、对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事件,由市环保局先行协调城区环保局;协调不成的,由市环保局提请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本决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市直机构改革结束时为止。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精神为准。

附1:
  委托襄城区环保局管理的单位
  学校:市工会干校、市工行干校、市二技校、市三技校、市卫校、市农校、市财校、市体校、长江水文中专、市师范学校、市气象学校、市供销学校、襄阳师专、粮食中专学校、美术学校、机械工程学校、襄樊市工艺学校、市电大、农行中专学校
  财贸:工行襄城支行、建行襄城支行、农行襄城支行、市保险公司、农行襄樊市分行
  医院:卫校附属医院、市防疫站、市医修站、市职业病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其它:鼓楼商场、粮机一厂、市一米厂、市乳制品厂、市农机配件厂、市化工机械厂、襄阳肉联厂、襄城工商分局、襄城国税分局、襄城地税分局、市饮料公司、市电视台、襄阳饭店、市歌舞团、市报社印刷厂、襄阳剧场、鑫盛石油公司、矿山公司、棉花中心收购站、市远盛粮贸公司、市油脂公司、市啤酒厂、电影公司、桑塔纳维修中心、中西药公司、标致维修中心、奥迪维修中心、三汽运公司、襄南宾馆、襄阳大酒店、隆中制药厂、小世界欢乐城、邮电酒楼
  委托樊城区环保局管理的单位
  学校:市一技校、职业中专(九中)、市职业中专(八中)、物资中专、建材技校、省制药技校、化工职业技校
  财贸:郊区农行、樊西农行、樊西建行、中行樊西支行、中行市中心支行、工行人民路支行、工行樊西支行  粮食:三粮所、粮油供应公司、粮油食品机械公司、鄂西北粮油招待所、面粉厂、淀粉厂、二粮管所、市粮油食品厂、粮油进出口公司、粮机二厂、市环元粮贸、二米厂、郊区粮管所
  物资局:物资公司、市盛源物质公司、有色金属公司、五交化公司、机电公司、废品回收公司
  商业:交电批发公司、襄江商场、副食品公司、襄樊商场、酱品厂、市五金工业公司、商业储运公司、樊城肉联厂、调味品批发公司、市生化制药厂
  供销:市供销社、供销储运公司、棉花公司、蔬菜公司、市生资公司、农垦商业供销公司、种子公司、中心商场、烟麻茶公司
  二轻:市皮鞋厂、塑料二厂、塑料三厂、5710厂、工艺美术公司、刺绣厂、二轻研究所、市家具厂、市皮件工艺公司、凯欣塑料公司、制革总厂、鄂西北包装厂、铝制品厂、市铝材加工厂
  饮食服务业:东风服务大楼、襄江饭店、襄樊饭店、隆中酒楼、银都宾馆、金城大酒店
  卫生系统:二医院、口腔医院、儿童保健院、康复医院
  交通系统:襄樊航务管理所、市航运公司、船舶物质公司、国营轮船公司、公路机械厂、公路管理直属所
  其它:市二农机厂、群艺馆、市锅检所、林产工业公司、市物流所、市木材经销公司、市林业物质公司、广播电台、机械工业供销公司、机电研究所、应用化学研究所、化工研究所、节能设备厂、互感器厂、十二电容器厂、市汽贸公司、市石油公司、市日用化工厂、市中药材公司、三王制衣总公司
附2:
  襄樊市市区重点污染源治理单位名单一、市环保局管理的单位(32个)
  东风汽车公司襄樊管理部
  东风轻型车有限公司
  神龙公司襄樊总厂
  襄樊监狱机床厂
  襄樊监狱晨光铸锻厂
  襄北监狱第六新生砖瓦厂
  襄北石灰石料厂
  武钢集团襄樊长材公司轧钢厂
  湖北汽车蓄电池厂
  东方化学工业公司襄樊分厂
  襄樊市青山化工厂
  市鹤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襄樊惠普实业总公司
  市三九玻璃厂
  襄樊市内燃机配件厂
  襄樊市红旗机制厂
  襄樊市轴承厂
  襄樊市国营江华机械厂
  襄樊市国营卫东机械厂
  襄樊市5710厂
  襄樊市合力集团
  襄樊市耐火材料厂
  襄樊市三全特种建材集团公司
  襄樊市金龙陶瓷厂
  襄樊市建筑材料厂
  湖北摩擦密封材料厂襄樊分厂
  襄重工业公司
  湖北中天爱百颗药业有限公司
  襄樊市油厂
  襄樊市啤酒厂
  襄樊市酱品厂
  襄樊市生化药厂
  二、区环保局管理的单位(8个)
  (一)襄城区(3个)
  跃溪鞋业有限公司、襄樊市第四人民医院、昌盛宾馆
  (二)樊城区(5个)
  襄樊市第三人民医院、
  襄樊市第五人民医院
  襄樊市第五针织厂
  襄樊市第一制线厂
  襄樊市运动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