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炭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 2000-07-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78号

南漳、保康县人民政府,宜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炭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1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煤炭关井压产工作成果,现结合当前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关闭煤矿的六条标准,坚决予以关闭。高硫高灰分煤矿,凡未采取降硫降灰分措施的也应予以关闭;拟保留但需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限两个月内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逾期未领取的要予以关闭。

  二、凡已领取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而没有安装主扇(抽风机)的煤矿,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先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限其一个半月内安装完毕,逾期未安装的,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其他有严重隐患的煤矿,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三、在关井压产期间,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煤矿,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煤炭、地矿、工商、监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矿区范围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对非法恢复生产的煤矿要从严惩处,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将关井压产与整顿经营秩序结合起来,采取措施,切实制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关井压产目标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关井压产任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