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5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市辖区和苍梧县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梧州市市辖区和苍梧县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3]5号)精神,新刻制的“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印章于2003年4月10日启用,已撤销的梧州市郊区使用的人民政府公章同时废止并交我厅封存。(印模附后)
附件:(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