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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等级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 2000-04-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0]10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鄂教语函[1999]001号悉。经研究,现将普通话等级测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测试费
  1、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及相关专业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次18元;
  2、教师每人每次30元;
  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电影、电视剧演员和配音演员,每人每次50元。
  二、报名费2元,等级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三、上述收费由省普通话培训班测试中心收费,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审查。
  四、本通知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7)6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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