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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7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原省体改委(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国务院下划的11个行业所属在鄂企业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均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3、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职工惩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省实际,拟定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拟定地方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管理;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则;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省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对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鄂机构从事职业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制定本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发证;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负责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伪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集体合同的审核;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指导全省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管理全省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对市州县和省属、中央在鄂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垂直管理;负责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定全省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并审查认定承办补充保险业务机构的资格。
  (十一)管理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发和管理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十二)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厅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厅会议组织、文件、报告起草、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汇集和编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厅新闻宣传工作。
  (二)法规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及监督工作;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及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清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劳动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厅内有关法律事务;综合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调整及年审工作;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并指导各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并指导各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并指导各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律咨询工作。
  (三)规划财务监督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拟定本厅各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收支预决算并监督执行;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省直管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机构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管理省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等专项经费;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本厅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四)培训处
  拟定城乡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审批;拟定职业技能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并拟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全省技工学校招生;指导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技工学校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负责有关外国企业驻鄂代表机构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的资格审核和管理。
  (五)劳动工资处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关系和工资工作;起草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办理集体合同审核登记;审核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农转非”政策,按分工拟定省“农转非”地方政策;参与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准则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起草本省企业工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全省社会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拟定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指导各地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组织指导全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社会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管理企业职工的福利工作;负责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用人企业相关业务的办理。
  (六)劳动监察处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监察工作;起草全省劳动监察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劳动监察规则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劳动监察机构对全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执行、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用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备案审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行为查处;规划指导全省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行为查处;规划指导全省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律法规行为查处;规划指导全省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七)劳动争议仲裁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起草劳动争议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合同审查鉴证工作;规划全省劳动争议仲裁体系的建设,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负责全省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考核认定、颁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全省劳动争议调解体系的建设,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员、调解制度,负责全省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的考核认定及颁证工作;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承担厅信访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
  综合管理、指导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起草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州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全省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计划;办理省直接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核手续;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属和中央在鄂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办理全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失业保险和就业处
  综合管理全省失业保险工作;起草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国家拟定的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拟定全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办理直接管理的省属和中央在鄂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给付审核;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实施计划: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综合管理全省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拟定相关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全省就业训练中心并拟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拟定全省就业经费预决算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计划的使用;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企业职工和社会团体工人招聘工作,拟定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进城务工农民及外来劳动力;按分工对境外人员入省就业和本省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和外国在鄂机构从事职业中介、咨询业务的资格审核管理。
  (十)医疗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起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规章、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计划;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审核用人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拟定由省直接组织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障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并指导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组织对由省直接组织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定城镇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承担省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厅属单位职称的管理工作;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出国的审查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钢制和领导职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正处13名,副处1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承担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暂保留在省卫生厅,待中央有关文件下发后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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