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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5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28日

  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省人事厅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全省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人才结构,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不再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增干计划;
  3、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干部录(聘)用考试、职称考试和评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有关服务事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培训考试、计算机等级培训考试等事务,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事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和培训的政策规定。
  (二)研究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规划、实施办法;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三)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人才资源开发、配置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高级专门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国外人才和负责来鄂(回国)定居的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研究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全省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和各类各级执业资格的考试;负责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五)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实施办法和细则;指导和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相关非领导职数的管理工作;承办中央在鄂单位及双重管理部门录(聘)用工作人员的审批及其他相关人事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
  (六)负责全省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全省人才流动、调配的政策法规;负责全省人才市场的发展、规范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鄂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全省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参与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调控措施,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和福利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养、退职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研究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晋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研究拟定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转房屋开发工作。
  (十)负责政府奖励制度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奖励、表彰工作;审核省级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全省性表彰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省政府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二)建立和完善全省人手争议仲裁法规、制度和实施细则;综合管理全省人事代理和人才测评工作;负责全省人才人事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等级培训考核。
  (十三)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指导协调省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政务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事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档案、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人事信访、保密、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省人事系统文明创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
  负责全省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研究制订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性人事法规及配套措施,监督检查人事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研究拟定企业、事业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指导实施;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织人事法规宣传和人事行政科学研究工作;承办人事行政复议和人事普法工作;指导人事新闻宣传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人事人才事业发展和人才结构调整的中长期规划;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拟定省直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方案并负责全省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省直属事业、企业单位聘用干部的审批工作;综合管理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鉴证备案以及闲散科技人员、非在职“五大”毕业生的录(聘)用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和招收、调配的审批工作;编制专业技术骨干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农转非”计划。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制订全省跨世纪人才工程、西部人才开发、企业人才开发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与管理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的审批等管理事宜;负责教授级知识分子享受医疗优诊和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适当延长退休年限的审批工作;负责各类专家津贴管理与发放工作;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和博士后产业基地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到鄂安置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的审批与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和流动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外语、经济、会计、计算机软件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各类高级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工作;承办各类各级职称考试成绩和专业技术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的建设和评委会组建的审批工作;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制定和完善全省国家公务员吸收录用和职位分类。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纪律、奖励、惩戒、回避、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职位的设置并负责相关非领导职数的审批;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审核省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包括省级劳动模范);指导和协调省直各部门全省性表彰、奖励活动;办理受表彰人员待遇的确定和有关审批工作;承办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省政府批准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手续;管理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承办省直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新进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审批工作。
  (七)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处
  研究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各类培训方案并组织示范培训活动;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审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相关培训教材;指导协调省行政学院的有关工作;承担省继续教育工程协会的日常工作。
  (八)流动调配处(挂“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指导全省人才流动,规范、审批人才市场;参与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政策,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工作;负责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及基层单位的选派选调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事宜;办理省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调工作人员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援藏援疆人员的选调和内调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实施细则,承办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属“农转非”的审批工作。
  (九)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研究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工作;制定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制定工龄计算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工资标准确定、考核晋级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休假制度及其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死亡和因公牺牲、生有停工期间的待遇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参与研究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工作;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在鄂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待遇的审批工作。
  (十)军官转业安置处
  研究制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全省军队转业干部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组织落实;承办省直单位和中央在鄂单位接收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安排的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转业军官安置经费的分配方案并负责划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开发建设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干部培训、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计划生育、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负责编办的人事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人事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职),纪检组长1名,省军转办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处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处13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从人事厅机关中分离出来,其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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