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0]33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乡村医生培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卫计发[1999]25号)收悉。有关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1999)684号文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由省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乡村医生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中专水平培训费每人每期700元(培训时间为一年半,学习课程: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临床护理学、预防医学、临床实习);
2、逐项培训费每人每期400元(培训时间为1年,学习课程:卫生防疫基础知识、内科学、外科学、儿科学、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农村基础卫生管理、基层卫生统计、健康教育)。
二、以上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培训工作中学员报名、考试、教师授课酬金、教材资料、学员实习、发证等有关工作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重复收费或层层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乡村医生培训费收费时限为1999年至2000年底,该项工作结束后,即停止收费。
五、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乡村医生培训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所收资金按照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