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 2003-08-0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3]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晶、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与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持续不懈地抓好体制、法制和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特别是硫铁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通过停产整顿后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小矿山,要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要依法关闭。加强对高瓦斯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对依法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界、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旅游船等水上交通工具,严肃查处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车船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车船。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严格危险化学晶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晶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晶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销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为确保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从8月5日至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从8月5日一8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原原本本将“两办通知”传达到各企事业单位,并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于8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电2023191)广泛宣传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意义、目的和任务,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整治活动中。
  2、自查自纠阶段。从8月16日至10月15日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加大投入,依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3、抽查督查阶段。从10月16日至11月25日由市县两级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乡镇及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督查,各行各业抽查面不低于的20%。
  4、总结上报阶段。从11月26日至12月20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市安委办12月20日至25日市安委办汇总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动态信息,发现典型和问题,总结经验与教训。切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1、宣传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将《通知》原原本本传达贯彻到各基层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车间、班组和劳动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在全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重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氛围。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2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展仍不平衡;一些非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证照不全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依然存在;一些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彻底整改消除。因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必要性的认识,克服在抓安全整治上存在的畏难情绪、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摆正安全整治与发展经济、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落实整治措施,切实做到真整真治,推动我市各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煤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市公安厅和市交通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民营经济管理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和民营企业的安全整治,市安监局、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进行验收;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防、市治安支队和市供销联社协调配合对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进行安全整治;市交通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市旅游局牵头负责水上旅游客船的安全整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牵头负责民爆器材安全整治;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市农机局牵头负责农药机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协调、汇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施。
  各级、各部门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专项整治责任的落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在前一阶段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间要求,抓住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标本兼治,确保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3、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根据我市实际,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仍然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其中煤矿安全是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中。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进一步澄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对非法矿井、“四个一律关闭”的矿井、应关未关的矿井要关死关实。“四证”不全的矿井要一律停产,待证齐全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煤矿“四证”要加强管理一,到扮的证照必须立即申请换发,发证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有关证照要坚决吊销:对证照齐全合法煤矿也都要实行安全基本条件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经复评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在道路交通专项整洽中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和对机动车和驾驭员的管理;对车辆超载、违章驾等行为要依法整治。要重点搞好高等级公路、城乡交叉道路、旅游热线以及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整治,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加强危险路段改造,坚决遏制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发生。
  在危险化学品整治中要坚决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生产厂家和经营网点,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近期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工商、消防等部门参加,组织开展一次加油站专项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加油站要坚决取缔。
  其他各项安全整治,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继续深化整治。
  4、二依法整治,确保成效。进一步依法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同时要强化联合执法。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整顿中应取缔、关闭的企业,有关单位要下达取缔、关闭决定书,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各类证照,企业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存贷款业务,取消帐户。对决定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关实关死,并防止死灰复燃。
  要把深化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重点产煤和工贸企业发达的乡镇,要按照市政府《关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晋市政发[200]3号)要求,设置安监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整改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日常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监测评估,严格落实监测监控责任制,督促隐患单位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人员“四落实”,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加大隐患,加大隐患整改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5、加强监督,严格追究。为了保证深化整治责任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市人民政府将责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
  对深化整治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那些整治不力、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单位要严厉批评,限期改正。对深化整治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 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务院302号令、省人民政府151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和黑后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