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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柳州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 2002-10-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费字[2002]179号

  各市场:
  为创造良好的市场投资与经营环境,保证我市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通知》(桂政发[1994]156号)的有关精神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主体和范围
  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主体为市场所有者即主办市场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企业、个人等独立或联合投资兴建的各类市场,对市场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收费范围为市场所有者在市场内向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一定的场地,并提供一定的摊位设施、工具设施等,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的审批权限
  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及其分市场;柳江、柳城县主要市场(年成交额在3600万元及以上),其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差异、市场所处地段、基建投入和经营成本的不同,按下列原则制定各个市场具体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
  1、各级各类市场的门面、摊位凡具招标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办法。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规定办理。招标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中标价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摊位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1)集市贸易市场:按《柳州市集市贸易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规定具体核定。
  (2)专业市场:每月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5元核定。
  (3)其他市场:按每间(房)或营业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每月不超过80元;5--10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60元;10平方米以上,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收费标准核定;
  (4)临时设置的市场(如年货市场、招商市场、展销会等):其市场设施租赁费按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核定。
  上述收费标准含治安费、清洁卫生费、公用水电费,不含单独设表的水电费。各摊位单独设表的水电费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收取。
  3、市场所有者凡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主办的或参与管理的同一集贸市场或交易所,其集贸市场管理费或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者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

  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使用原则
  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取应遵循收费公开、张榜公布的原则,“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主要用于建设市场,开展宣传活动,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临时聘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及建设市场的还贷,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市场所有者或经委托的管理者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四、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经营场所,有具体的服务行为,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六、各市场经营者务必于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场基本投入、经营成本、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等资料,到我局重新审定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并办理新的《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乱收费论处。

附件:柳州市集市贸易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柳州市集市贸易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项目  计量单位  摊位面积(me2)  收费标准(元)
  鲜肉行  每摊每天  1-3  区辖市:不超过8
  元/天
  乡镇:不超过5
  元/天
  豆制品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90元
  水产品  每摊每月  1-3  不超过170元
  家禽行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50元
  饮食行  每摊每月  1-3  不超过170元
  饮食行  每摊每月  2-12  不超过260元
  烧卤行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80元
  烧卤行  每摊每月  2-8  不超过300元
  蔬菜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40元
  土产.干杂.食杂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150元
  水果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60元
  蛋品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40元
  冰冻行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40元
  米.面摊  每摊每月  1-4  不超过80元
  酸摊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10元
  日杂摊  每摊每月  1-4  不超过70元
  糖烟酒类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170元
  服装类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150元
  鞋帽摊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140元
  小百货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70元
  其他  每摊每月  1-5  不超过90元
  备注:
  1、超过规定摊位面积的,每超过1平方米另加收20%。
  2、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场的实际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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