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柳价费字[2002]179号
各市场:
为创造良好的市场投资与经营环境,保证我市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通知》(桂政发[1994]156号)的有关精神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主体和范围
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主体为市场所有者即主办市场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企业、个人等独立或联合投资兴建的各类市场,对市场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收费范围为市场所有者在市场内向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一定的场地,并提供一定的摊位设施、工具设施等,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的审批权限
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及其分市场;柳江、柳城县主要市场(年成交额在3600万元及以上),其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差异、市场所处地段、基建投入和经营成本的不同,按下列原则制定各个市场具体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
1、各级各类市场的门面、摊位凡具招标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办法。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办理。招标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中标价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摊位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1)集市贸易市场:按《柳州市集市贸易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规定具体核定。
(2)专业市场:每月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5元核定。
(3)其他市场:按每间(房)或营业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每月不超过80元;5--10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60元;10平方米以上,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收费标准核定;
(4)临时设置的市场(如年货市场、招商市场、展销会等):其市场设施租赁费按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核定。
上述收费标准含治安费、清洁卫生费、公用水电费,不含单独设表的水电费。各摊位单独设表的水电费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收取。
3、市场所有者凡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主办的或参与管理的同一集贸市场或交易所,其集贸市场管理费或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者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
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使用原则
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取应遵循收费公开、张榜公布的原则,“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主要用于建设市场,开展宣传活动,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临时聘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及建设市场的还贷,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市场所有者或经委托的管理者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四、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经营场所,有具体的服务行为,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六、各市场经营者务必于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场基本投入、经营成本、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等资料,到我局重新审定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并办理新的《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乱收费论处。
附件:柳州市集市贸易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柳州市集市贸易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项目 计量单位 摊位面积(me2) 收费标准(元)
鲜肉行 每摊每天 1-3 区辖市:不超过8
元/天
乡镇:不超过5
元/天
豆制品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90元
水产品 每摊每月 1-3 不超过170元
家禽行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50元
饮食行 每摊每月 1-3 不超过170元
饮食行 每摊每月 2-12 不超过260元
烧卤行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80元
烧卤行 每摊每月 2-8 不超过300元
蔬菜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40元
土产.干杂.食杂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150元
水果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60元
蛋品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40元
冰冻行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40元
米.面摊 每摊每月 1-4 不超过80元
酸摊 每摊每月 1-2 不超过110元
日杂摊 每摊每月 1-4 不超过70元
糖烟酒类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170元
服装类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150元
鞋帽摊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140元
小百货 每摊每月 1-6 不超过70元
其他 每摊每月 1-5 不超过90元
备注:
1、超过规定摊位面积的,每超过1平方米另加收20%。
2、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场的实际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