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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改革农村统计制度方法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0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1999]89号

现将省统计局《关于改革农村统计制度方法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10日

  关于改革农村统计制度方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快、精、准”的要求和国家统计局对农村统计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农村统计制度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统计数据评估审核制度。省级对农村统计数据下管到县级,县级农村统计数据须经省统计局、省农调队评估认定后方可使用。

  二、分级建立农村统计调查网络,农村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应建立完善本级农村统计调查网络,使全省尽快形成ABCD四级即省级、市(州)级、县(市)级、乡(慎)级农村抽样调查网络。各级调查网络必需的调查经费,相应由本级政府统筹解决。在制度方法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确保农村统计调查指标口径、调查方法规范统一。

  三、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农村统计数据法定管理的规定。从明年起,各级的农民收入、粮棉油产量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数据以抽样调查数定案;畜禽产品产量对农户养殖部分进行抽样调查,对社会生产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并以此定案。今后其他农村统计数据的定案问题都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四、健全基层统计机构,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稳定基层统计队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统计的对象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特别是统计抽样调查、科学校等等一系列统计调查方法在农村统计调查中的应用,要求建立一支有较高素质的基层统计队伍。为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各乡镇统计站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乡镇统计人员调动应征询县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五、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为适应目前统计工作服务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建立计算中心和数据传输的网络系统;乡镇统计站应配备必要的微机设施和经济适用的数据传输工具。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多年来,各级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机构在确保完成国家统计局交给的各项农村统计调查任务的同时,为各级党政领导发挥了较好的参谋作用。要切实加强领导,支持统计部门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省统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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