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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 2003-07-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3]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太原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乔亮生 (副市长)
  副组长:冀克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丽明 (市环保局局长)
  张政春 (市纪委常委)
  唐朝彬 (市经委副主任)
  成 员:张太生 (市计委副主任)
  陈广龙 (市工商局副局长)
  曹改莲 (市司法局副局长)
  申根成 (市安监局副局长)
  马祥里 (市供电局副总工程师)
  孙仲英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下设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梁丽明(兼)。联系电话:3093641。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组和办公室,并于7月22日前将名单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二、搞好清理整顿
  各级环保、经济等部门务于7月25日前完成调查摸底任务,列出应取缔、关闭、淘汰、停产的企业名单,分别报送市、县(市、区)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月30日前,对清理整顿对象依法作出取缔、关闭、淘汰、停产的决定。
  在清理整顿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经济、监察、工商、供电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不执行政府决定主动关停的企业进行强制关停和取缔。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各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县(市、区),及时了解清理整顿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对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或渎职、失职的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依据《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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