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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监督监察强化联合执法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监督监察强化联合执法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晋政发电[2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监督监察强化联合执法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
  晋政发电[2003]8号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强化对矿山安全的监督、监察,提高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效能,增强执法效果,保障各职能部门对矿山企业监督、监察的各项执法决定落到实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推进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建设)和矿业秩序的法制化,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供电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开发监督,及时发现并打击私开和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采矿活动;强化对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或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对无证私开矿井的关闭工作。
  (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年检管理工作。对矿井设计安全专篇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矿井竣工投产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的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核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生产许可证年检;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未通过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违法生产。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销售、买卖矿产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非法经营;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在生产经营中又出现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力度,强化对矿山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民用爆炸物品活动,堵塞矿山企业的非法私购民用爆炸物品渠道;负责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维护事故矿井所在矿区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矿井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冻结事故企业法人资产,不得发生事故矿井有关责任人逃匿和资产转移现象。
  (五)供电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的供电管理,保证合法矿山企业的正常供电,不得为非法和违法矿山企业供电。
  (六)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用工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情况的监督,对未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和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监察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私开或违法生产矿井要责令其关闭或给予其行政处罚,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落实。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对非法开采或非法经营的矿山企业予以制裁。
  对给予停产停业、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对给予吊销证照予以关闭矿井行政处罚的矿山企业,要及时通知、移送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九)行政监察部门要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上述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责情况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栏,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监察、公安、司法、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供电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
  (一)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销违法矿井的采矿许可证移送书后,要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私开和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采矿许可证过期及已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公告,并负责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供电部门停止其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部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销违法矿井生产许可证,要及时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未通过生产许可证年检及已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供电部门停止其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销违法矿井营业执照的通知要求,及时吊销有关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销售、买卖矿产品、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已吊销其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供电部门停止其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
  (四)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限供、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的通知要求,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
  (五)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违法矿井停止供电的通知要求。
  (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按有关规定和法律解释,依法处罚。
  (七)新闻单位要及时对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措施不到位,监督不力,不执行本通知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事故发生的,事故调查组要认真调查、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相关责任。
  (二)非煤矿山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煤矿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对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进行综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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