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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 2002-09-28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办发[2002]35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9月28日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指导农村土地流转极其重要的政策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权益,引导土地流转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与长期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关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在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好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与实行土地流转的关系。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土地流转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行为。只有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农村土地的商业运作和市场价格才能体现出来,土地拥有者才有转移意愿,土地经营者才有扩张规模需求,土地使用权流转才具有真正的动力。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
  第二、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农业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民的自愿行为,也是依法赋予农民的一种权利,对其管理要适度得当,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一方面,要通过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搞好协调组织,发挥其管理和指导的作用。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中的两种倾向:一是无所作为,放任自流,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处于无序状态;二是行政包办代替,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流转,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正确处理好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与实行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系。我国人多地少、人口绝大多数在农村的国情,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在农村劳动力没有大量转移的情况下,人为推动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也是有害的。应当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和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农民家庭经营小规模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把农户生产经营逐步纳入专业化、区域化和规模化的格局,实现家庭经营基础上的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前景。但是,在实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保护和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农民的意愿,建立农民愿意接受并能获得实惠的利益机制,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共同发展。

  二、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扫尾和完善工作。尚未开展延包的地方,要尽快组织开展,正在进行的地方要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延包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做到一步到位,不留后遗症。已结束延包工作的地方,要全面组织检查,认真清理地方制定的有关土地承包方面的规定,凡不符合中央有关规定的,要按程序进行修正或废止,全面落实好延包工作各项政策措施:一是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二是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要补签合同,合同必须规范化,不能以表格合同或只发一纸延包通知书替代;三是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尽快印发到户;四是承包合同必须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建档妥善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五是妥善处理土地延包各项遗留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土地延包各项后续完善工作,要力争在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为土地流转和农村税费改革提供有效保障。

  三、规范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承包、受让或承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投资开发农业,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优良品种,开拓市场,促进农业的发展。但工商企业、事业单位随意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土地隐患很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规范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租赁农户承包地。各类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社会力量,利用“四荒”资源,投资开发农业以及在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的,应当与当地农民充分协商,不能依靠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强行承租农户的承包地。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依靠中介服务组织(包括乡村组织)向农户租赁承包地的,中介服务组织必须与农户充分协商,并与愿意参与流转的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凡是已经转承包、受让或承租农户承包土地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协议(合同)规定交足承包金或租金给农户,不得拖欠和逃废。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行为
  自治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对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或仲裁。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流转土地进行登记的,由当事人向乡镇土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土地流转合同要统一规范,由自治区农业厅统一制发土地流转合同格式。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包括座落、面积、质量、用途等)、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发生土地流转时,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乡镇土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备案。县、乡两级土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指导土地流转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鉴证。在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备案时要认真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对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依法纠正。各地要逐步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登记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依法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包;不得不经农户委托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准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
  农户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经营,原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有效,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农户将承包土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或者为方便耕作或其它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变更原承包经营合同或地块的,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当年季节性委托代耕的土地流转可以不签订流转合同,但应通知发包方。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损害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要端正服务目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在开展土地流转服务时,要坚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的原则开展服务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在接受原土地承包者的流转委托时,要有委托书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并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损害农民利益。党政机关不能从事或参与土地流转的中介业务,更不能借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之名,经营土地租赁业务,分享地租。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土地承包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土地流转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要帮助土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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