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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8 生效日期: 1999-11-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313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批准,新组建的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我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主体。
  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湖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省直各有关部门及中央在汉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六厅局办鄂价费字(1999)147号文件规定,决定从1999年11月起,将省管收费单位所持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换发为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收费许可证》,现将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管收费单位自1999年11月1日起换发《收费许可证》,全部换证工作于1999年12月底结束。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管收费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计委统一样式印制的《收费许可证》。

  二、省物价局直接换发《收费许可证》范围、对象为:省直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汉的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跨市、州行政区域在鄂收费单位;中央在汉收费单位;中央及省属在汉的大、中专院校、技校及普通中、小学校;省管医疗机构;省管其他收费单位。

  三、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四、《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必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或未独立建帐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向省物价局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亮证收费、购买票据,副本用于登记收费标准、年审及其它用途。

  五、实施一次性收费及临时性收费的单位,应按第三款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手续,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收费起止时间。收费结束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核销手续。

  六、本次换证结合对1998年度(1997年度未进行审验的可追审97年度收费情况)收费审验工作一并进行。凡未年审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提供旧证正本、副本、应审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帐簿和报表等资料,进行收费年度审验(审验办法仍按鄂价费字[1992]254号文件规定办理),然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七、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计划安排附后。

  八、凡在计划安排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单位,一律不得凭旧证继续收费,违反规定者,均为乱收费行为,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原《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废止。

  九、省直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好所属收费单位的审验及换证的准备工作,并将《收费许可证》集中送到省物价局更换新证。

附: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时间安排表
  省管收费单位换发“九九”式《收费许可证》时间安排表
  公安.工商.建设.土地.教育.  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技
  卫生.交通.水利.文化.劳动.  术监督.海关.商检.司法.贸易.安
  党校.民航.纺织.贸促会  航道.烟草.地震.农垦.供销.团委.
  档案.计生委.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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