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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4 生效日期: 2002-09-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37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国办发[2001]7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遵循坚决执行编制标准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教职工编制,其数量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详见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小学教学点的基本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定编比例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内。
  (二)附加编制。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从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有利于引导学校结构和布局调整出发,对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量核定附加编制:
  1.对于一时撤并不了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且学生不足23名的部分农村教学点,为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转,每个教学点增核0.6名教师编制。全区增核的数量,原则上掌握在全区教学点总数的30%左右。
  2.开设民族语文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3名教师编制。
  3.开设计算机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4.开设外语课程的小学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5.实行寄宿制的农村中小学,根据寄宿学生人数,每校核给1-3名后勤管理人员编制。食堂炊事人员不另核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应尽量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聘用炊事人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具体标准、数额由当地财政部门商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要求,撤销乡镇教育办(辅导站)。今后,乡镇不再专门设立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原乡镇教育办(辅导站)的编制划拨给乡镇中心校,每校增加1-3名编制。
  (三)关于教师脱产学习和教职工产假、病假顶岗教师控制数。
  因教师脱产学习(1年以上)或教职工请产假、病假(3个日以上)需聘请代课人员顶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下达控制数。教师脱产学习的聘用代课人员控制数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1%核定;教职工产假、病假的聘用代课人员控制数按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0.5%进行核定。
  经核定的聘用代课人员控制数,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根据各学校的需要向社会公开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临时代课。代课人员控制数不得作为正式教师编制数使用,只能用于聘用临时代课人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核拨。
  (四)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根据在校生数每两年核定一次。在核定的编制内,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在校学生数的变化,对所辖各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进行调节,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当地财政部门按各校编制内实有教职工人数,核拨经费。
  (五)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批
  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实施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各市(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和本市(地)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市(地)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本市(地)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同级政府(行署)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和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下达后,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具体核定本级各中小学的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领导。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涉及面广,关系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但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而且要通力合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
  1.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实行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核定后,必须严格在编制总量内使用教职工,不得突破。要逐步调整中小学布局,加大规模过小的中小学校和教学点的撤并力度,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同时,通过总量控制和布局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调整教职工队伍结构相结合。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定的编制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同时,适当留出一定编制,用于引进优秀人才,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鼓励和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教学点)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建立城镇、平原地区学校教师轮流支援农村、山区学校(教学点)的制度。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教职工,可予以辞退。要辞退不合格教师,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使教职工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清理清退代课教师工作相结合。贯彻本办法需要增加的教师,可以从现有的代课教师中考录一部分,未被录用的代课教师都应清退。代课教师考录为公办教师后,要相对稳定,继续在教学点和艰苦地区任教。防止代课教师考录为公办教师后就调离需要的岗位,而又出现新请代课教师。对分配到贫困地区任教的教师也要有稳定政策。
  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要改革用人制度,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按编制聘任教师。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内,经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能聘用。在编制内正式聘用的教师,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待遇。除因教师脱产进修、产病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控制数内聘请代课人员顶岗外,一律不得再使用代课人员。
  5.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建立有效的编制管理制度相结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任何学校不得在编制限额外调入、聘用教职工。
  (三)各地要尽快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的拟定、上报工作。
  县(市、区)级编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在2002年9月下旬完成;市(地)编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在2002年10月中旬前完成;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2年10月下旬将各地(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审批完毕。力争在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全区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工作。

  五、其他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可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 城市 1:12.5
  县镇 1:13
  农村 1: 13.5
  初中 城市 1:13.5
  县镇 1:16
  农村 1:18
  小学 城市 1:19
  县镇 1:21
  农村 1:23
  注:
  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及其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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