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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重奖在科技进步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阳政发[200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重奖在科技进步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教兴市步伐,调动全社会力量促进科技事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奖在科技进步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以下简称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是指政府对在我市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创新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家,分别授予科技功臣和科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重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各类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包括在我市工作的外地科技人员和企业家。

  第四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时限
  第五条 奖励名额等级设置为:科技功臣奖一等奖一名,奖金10万元;科技功臣二等奖两名,奖金5万元;科技企业家一等奖一名,奖金5万元;科技企业家二等奖两名,奖金3万元。

  第六条 奖金在科技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奖励时限从2004年开始,每二年奖励一次。首次重奖评审年度为2002年——2003年。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奖励申报条件。
  (一)科技人员的申报条件。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科技人员(包括工业、农业、科研、教育、卫生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在科技开发、引进推广和产业化中,将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技术等)直接应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拥有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经市科技局认可的同行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技术水平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工业类项目,新产品要求在设计、制造上有创新性,关键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申报前一年由新产品实现新增税金30万元以上。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申报前一年要求实现新增税金100万元以上。
  2、农业类推广项目,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应在3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作用突出。
  3、环保、医卫、教育等项目,应具有经同行业专家评审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在全市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实施二年以上,在申报前一年由转化成果实现新增税金50万元以上。
  (二)科技企业家的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企业家,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本企业内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应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经市科技局认可的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技术水平;
  2、近两年经济增效显著,申报前一年实施的科技成果,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新增税金100万元;
  3、近两年内每年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创新的投入应占到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4、申报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必须在本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岗位任职二年以上;
  5、申报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环保、劳动社会保障、财会等方面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均可由单位推荐。

  第十条 候选人须填报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一式三份),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或者评价材料一套(装订成册)。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阳泉市重奖在科技进步中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推荐书;
  (二)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其他科研成就证明材料等;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引用情况证明;
  (四)企业家申报还应提供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交纳各种社会保障金、环保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有突出贡献人员奖:
  (一)在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的。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下设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日常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评审委员会,按条件、绩效、德能提出重奖人员人选;
  (二)评选并审定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人选;
  (三)研究、协调、解决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专家评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
  (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市评审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对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评审办提交专家评委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采用会议的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审;
  (二)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人选以及相关专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三)专家评委对推荐人选材料核准,根据成果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其它证明,分类评分,由高到低综合排序,择优选出重奖人员。

  第十七条 评定标准
  在资料齐全完整,数据真实可靠,符合评审要求的前提下,科技功臣奖项候选人应具备本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应要求和经济技术指标。科技企业家奖项候选人应具备本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应要求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委的评审结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的,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上报市政府授奖。

第五章 异议及其授奖
  第十九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要在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评审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审办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评审办审核。市评审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评审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评审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自重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在本年度正常进行,自重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或一年后处理完毕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人员所完成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企业自行确定试制的新产品,经国内同行专家评审确定的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被列入国家推广指南或经国内同行专家评审确定的。
  本办法所称“直接经济效益”是指其创造的增加值和节约价值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效益显著”是指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对社会提供的信息可被社会大量利用,对重大决策起到至关影响的作用等。
  本办法所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是指已授权的专利进行了成果登记,经过转化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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