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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监察厅
发布文号: 闽国土资[2001]62号

各市、县(市、区)监察局、土地管理局,省直各单位监察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现象,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狠抓源头,把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做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在土地市场机制、体制、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许多地方全面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逐步实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是2000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的施行,各地纷纷建立土地收储让机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总结了经验并逐步推广。据统计,2000年,全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约7亿元,约占全部土地出让金收入的21%,比1999年同期上升了11个百分点。实践证明,市场是配置土地资源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防治腐败的最有效的措施。但是,目前有些地方仍然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土地批租,该有偿出让的却以划拨方式供地,该招标、拍卖的却以协议方式供地,暗箱操作、人为操纵、以地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有所抬头。对此,各地应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第十一次全会的要求,坚决贯彻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切实如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从改革体制、机制和制度入手,尽快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措施,狠抓落实,建立起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逐步铲除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

  二、要依法行政,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要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土地收储让机制,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完善土地交易规则,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城市市区、建制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加油站、度假村及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用地;对行政划拨目录外的用地,必须采取有偿方式提供用地。凡采取协议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充分反映当地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协议出让要实行挂牌交易,交易前必须公布土地使用条件、地价、用途等,协议成交的地价要公示。为强化地价管理,各地要加快基准地价的修订步伐,在今年5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重新修订的基准地价,并制订、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

  三、要公开信息,建立健全土地审批、出让公示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土地审批、出让公示制度。除向社会公布有关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规划许可与变更等方面的办事制度外,还应建立农转用征用、土地供应审批的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用地信息,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阅的规定,并不断完善其它已经实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要加强监管,强化对土地供应行为的执法监察。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土地批租行为的监管力度。土地执法监察的重点应逐步转移到地产市场监管上来,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一是土地供应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二是协议出让地价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三是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是否实行招标、拍卖。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出让活动予以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纪委、监察厅对市、县协议出让土地、土地招标和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及时纠正或查处。近期内,各地要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土地供应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违法、不当的供地行为,应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土地供应行为的执法监察,在2001年6月30日前,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2000年以来全省各地土地供应情况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五、要严肃纪律,依法查处土地供应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党政领导要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审批、出让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土地供应行政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凡发现土地供应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纠正,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依法查处。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土地供应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擅自批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行政划拨目录之外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的,以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土地批租出让等,都必须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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