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河地价字[2002]50号
地直各有关学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规定,经请示地区行署同意,现将调整地直中小学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地直学校收费标准
地区高级中学择校生费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能超过2800元,大中专附设高中每生每学期1300元。新生新标准,老生老办法。凡收取了择校费的不再收取学费,择校生费收费标准提高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中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0]26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65元;公寓式学生宿舍8人一室(人均面积4--6me2)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00元。高中阶段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河地价费字[2000]039号文件执行。职业高中除了按附设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300元或择校费每生每学期1300元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每生每学期文科100元,理科200元。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规定的代收费必须本着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附:调整部分地直学校2002年收费标准标)
二、初中和小学执行所在地的收费标准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地直初中和小学的收费标准按驻地县市制定的标准执行。即地区体校的中小学按河池市的标准执行;师专附中和宜师附小按宜州市的收费标准执行;巴师附小按巴马县的标准执行。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各学校从2002年秋季学期起在学校的固定宣传橱窗或醒目地方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墙),长期公布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政策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公布内容事前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如遇到项目和标准调整要及时更改公布栏。教育收费公示由学校按规定制作。2002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地区将要对学校的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原规定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地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的要求不变。
部分地直学校2002年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物价局给大中专学校批复
价局给大中专学校批复
审定或规定教学课本和辅导用
书及练习册
审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