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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典”防控期间加强民工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 2003-05-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典”防控期间加强民工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非典”防控期间加强民工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非典”防控的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安排,切实加强“非典”防控期间民工流动管理,保证民工在入并、在并和离并时身体健康,杜绝“非典”疫情扩散,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体系
  (一)各民工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非典”防控期间民工流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各建设单位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非典”防控期间的民工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防控“非典”的政策规定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防控“非典”期间,民工流动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民工数量较大、民工来向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重点监控。对违反防控“非典”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和制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因防治“非典”或受“非典”影响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准予申请时效相应顺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可根据疫情情况,审理期限相应顺延。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建筑工地成建制的建筑施工队伍民工“非典”防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依法处理违规为。

  二、强化管理,确保民工有序流动
  (一)民工入并时的管理
  1、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工用人单位在民工入并时,必须遵守有关民工防控“非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就业申报、登记和备案,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所用外来人员(含民工)入并时,须持居住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务工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已入并但未办理健康证明的,须自行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相关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凭健康证到务工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任何单位不得雇用无健康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3、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在管辖范围内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外来人员入并时的防控“非典”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民工在并期间的管理
  1、在“非典”防控期间,凡使用民工的单位要坚持让民工就地务工和休息,做到不疏散、不返乡、不遣送,严格控制民工离开太原。任何单位不得将患“非典”或疑似“非典”的民工转移、遣送或推向社会。发现疫情必须及时报告,就地隔离,严防疫情蔓延。
  2、因受“非典”疫情影响,导致用工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民工的劳动合同。
  3、用工单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产的,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严禁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4、严格执行国家工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严禁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要确保民工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5、严格遵守《山西省保障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标准》规定,严禁男女混住、多人集住同一房间;严禁居住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严禁食用无证、无照商贩的食品。要提高伙食标准,改善食宿条件,做好定期消毒工作。
  6、对民工中的“非典”患者、疑似病人者或被依法隔离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其治疗隔离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
  7、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控制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和外来民工;各施工单位之间要严格控制施工人员工地间的调动,严禁从外地调用施工队伍。如因工作需要异地调用施工队伍,必须由各调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确无疫情,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许可。
  8、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民工健康监控工作,维护民工在并务工期间在工时、工资、医疗、住宿条件、福利待遇、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工在务工期间思想稳定、工作安心、身体健康。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民工离并前的管理
  1、凡使用民工的单位,对民工流动数量较大、去向较集中、确需流动的,必须经医疗卫生部门诊断,证明确无疫情,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流动。
  2、民工有序流动必须符和下列规定:一是民工所在单位(工地)未发生疫情;二是民工本人连续14天体温测试正常;三是有医疗部门的体检合格证明;四是已与所赴目的地政府取的联系;五是用人单位批准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备案许可。
  3、各使用民工的单位对符合规定、去向集中或去向分散准予流动的民工,要按其原籍地区分布分别登记造册,在将名单、包乘车型、车号、时间、路线、车次等详细情况及时报告务工地有关部门的同时,一并通知民工原籍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或原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以便及时监控。
  4、疫情未解除前,已返乡民工不宜再返并务工。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民工离并时要做好宣传和告知工作。

  三、强化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于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不力,监控不到位,致使本部门所管辖的地区民工无序流动,疫情扩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用人单位要执行每日健康零报告制度。所使用民工流动时,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报告。不报、瞒报、谎报、漏报,造成疫情扩散的,由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使用民工相对比较集中、数量较大的用人单位预防控制不力、措施不到位,致使务工人员失控返乡、无序流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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