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直机关幼儿园兴趣班特色教育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 2002-08-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2]354号
广西区直机关幼儿园:
  近年来,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区直机关各幼儿园努力以“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培养能力、发展智力、掌握技能”的育儿教育为向导,利用本园的设备、场地、师资或外聘师资等开办教学计划外幼儿关语、绘画、书法等各种特色兴趣班,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对区直机关幼儿园开展的特色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色教育费收费标准:
  对自愿报名参加特色教育班的幼儿家长,幼儿园可根据所开展的不同的特色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每生每课时2--4元收取特色教育费,课本及特色教育所必需的材料费按实际收取。
  二、收费的原则:特色教育班,必须是在保证幼儿正常计划保育、教育以外增加的特色教育,以自愿报名参加为原则,不得将正常的幼儿教育班转为特色教育班变相强制向幼儿家长收取特色教育费。
  二、特色教育费属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各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开展不同的特色教育的实际情况,在收费幅度范围内向自治区物价局中报具体收费标准,并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幼儿园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在醒日地方张榜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