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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湖北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6-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174号

各市、州及省直管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1999年湖北省艺术专业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根据各艺术院校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1999学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
  (一)普通高校:
  (1)培养成本和就业后收入较高的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音乐等专业,每生每学年8500元。
  (2)艺术类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1)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音乐等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2)艺术类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
  住宿费按本校同类学生住宿费标准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生活用品购置费由个人负担。

  二、调整学费标准应同提高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相结合,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贷学金制度。艺术院校在公布新的学费标准的同时,要将新的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的发放条件、办法等一并公布。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的发放金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的政策规定,仍按《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普通高校1997年收费标准的通知》(鄂教计[1997]126号)第六款规定执行。

  三、调整艺术类院校的学费标准后,学费收入应严格用于办学方面的支出,不得挤占和挪用。同时,要取消学校自行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实习费”、“采风费”等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艺术院校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各有关学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五、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标准从1999年秋季新生开学时执行,1998年以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按原标准执行,学费每学年收取一次,不得跨学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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