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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 2003-04-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进[2003]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
  为适应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快速发展,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进一步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对1999年发布的2000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形成了2003版《出口目录》,现予以正式发布。2000版《出口目录》停止执行。
  列入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在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提供的出口商品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电子信息上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必须与《出口目录》上所列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完全一致,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上所列汉字名称写《出口目录》上所列汉字名称完全一致。
  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实际出口时,如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归类的编码不一致的,应以海关对实际货物归类的编码为准。
  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在出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归类和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
  现将2003版《出口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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