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申购新股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2 生效日期: 2001-02-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1]2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近日,部分地方询问对金融企业新拓展的“代客理财”“受 托申购新股”业务应如何计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 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金融企业能够提供委托方明细名单、投入资金的明细情况,申购股东的股票帐户和资金户头清单、中签股上市收益分配明细表,且名称一致的,可按“金融经纪业”处理,即金融企业按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二、对金融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或虽提供但上述资料不—致的,金融企业申购新股的资金又无法分清自有资金和吸收社会资金从事此项业务的,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证券买卖进销差价计征营业税。
  三、对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从银行取得的存款 利息收入,能够按委托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 营业税;否则,应视同经纪业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