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友谊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3 生效日期: 1999-04-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地函字[1999]54号

湖北桑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友谊大厦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桑物政字[1999]001号)悉。根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友谊大厦(位于汉口友谊路39号)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住宅用房核定为1.5元/平方米·月。
  二、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按省物价局、建设厅《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规定执行。
  三、根据委托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的,代办服务费按每个项目每次2元的标准收取,不委托不得收费。
  四、你公司要按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帐目公布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视执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