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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谷城县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6 生效日期: 1999-03-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1999]77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谷城县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襄价管字[1999]13号)收悉。为缓解谷城县城镇路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满足城镇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同意调整谷城县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抄见电量起,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按目录电价的8%,其他用电按目录电价的4.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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