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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劳动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4 生效日期: 1999-03-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199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通力合作,确保此项工作于1999年9月1日在全市全面实施。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意见
  (市劳动局 1999年3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50号)精神,切实做好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实现再就业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出发,把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劳动、计委、教委、经贸委、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制定配套措施,积极做好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社会各界要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劳动预备制度工作机构,并建立经常的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政策问题,指导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工作,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范围为十堰市辖区(包括中央、省驻市单位)内的城乡新成长劳动力。
  主要对象为:
  1、城镇初、高中生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2、农村初、高中生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人员;
  3、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富余职工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登记: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城乡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负责组织报名登记工作,每年报名登记时间为7-9月份。中央、省驻市单位的职工子女,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科(处)负责登记汇总;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科负责登记,由主管局汇总。
  (二)培训:
  1、各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资格认定工作。经认定合格的单位颁发《湖北省职业技术培训许可证》,统筹安排劳动预备培训任务。
  2、属于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的工种、专业和培训形式。
  3、劳动预备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 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劳动预备培训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4、培训内容及形式。劳动预备培训主要是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创业能力以及适应市场竞争能力的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市场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竞争观念。
  培训形式可多种多样,除通常的全日制班外,也可采用节假日班、夜班、函授以及学分制相结合等形式。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模块式、单元式教学。
  5、学籍管理及资格认定。
  对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湖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编号验印核发。属技术工种的对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对参加一年以上职业培训者,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还可报考高级技工学校和相应职业院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技工学校为劳动预备培训基地。
  (三)就业:
  对取得《湖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已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劳动部门进行专项管理,实行专项服务,推荐安置就业,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由政府指导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同时为他们提供档案存放、开业登记、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基本要求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加强综合管理,搞好协调服务。充分发挥教育、经济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保证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适合属于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必须登记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取得《湖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方可就业。其中进入技术岗位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新成长劳动力求职登记时,应审验其就业准入资格;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凭《湖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办理《务工证》;工商部门凭《湖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三)实行用工申报制度,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必须提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收录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劳动培训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中选择。 对企业招收技术性强,时间要求紧,从就业准入人员中一时难以招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先从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先进厂、后培训,使之达到岗位技术操作要求,方可办理合同鉴定、招录用等手续。
  就业服务机构在向外地进行劳务输出时,除审验其它有效证件外,还应审验是否有《湖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对建立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参加方法等进行广泛宣传,为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培训经费要严格按鄂政办发[1998]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至各级政府按学生比例给予补助;
  至从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提取;
  至从就业经费中适当提取;
  至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费用。
  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人员比照技工学校的标准适当缴纳学费。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和残疾青年学费可减半,其他生活困难者,可视情况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
  (六)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新成长劳动力,凡未经过劳动预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就业准入资格的,劳动、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就业、开业登记、职业介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签证、保险、外出务工等手续。劳动监察机构要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开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规定,介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的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劳动预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对执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劳动预备制度工作1999年9月1日在我市全面实施。

  五、实施步骤
  我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9年4 月底以前)准备阶段;第二阶段(99年5月底以前)宣传发动;第三阶段(99年7月底以前)调查摸底报名;第四阶段(99年9月)组织培训;第五阶段(99年11月)总结检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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