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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定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3]007号、沪财预[2003]第14号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55号)的精神,现将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按学分收费。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不超过400元。工程硕士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不超过1000元。

  二、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三、示范性软件学院收取的学费按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上述学费标准试行一年。如果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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