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2]41号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市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市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省人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为了搞好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加快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资金的征收
1、征收范围
凡在市区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中央、省、市(地)、县(区)所属的机关、团体、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及驻军单位在新建住宅时(包括各开发公司所建的商品房)均要按实际住宅建设基建投资的5%缴纳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建设资金。
2、征收办法
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在市行政审批大厅缴纳,一次性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教育部门负责领取和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代开票据;设计部门在做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时,要把5%的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概算;计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初设批复时要将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工程概算;土地部门在建设单位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居民建设的工程项目时,要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补缴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凭缴纳的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专用
票据到城建部门办理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2、建立审计、报告制度,每年年终教育、财政、城建部门,要将当年征收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3、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而私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足额补缴建设资金。
4、在征收、管理、使用建设资金中,有渎职或以权谋私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