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30 生效日期: 2002-01-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教育督导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落实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实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
  “十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推动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发展和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制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
  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原则,把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作为督导的重要任务。在现阶段,要着重督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贯彻《决定》和《意见》的情况,是否贯彻实行基础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检查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职责的划分和落实情况,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情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必须以督学为基本职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督导检查,推动学校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继续加强对“两基”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意见》关于“十五”期间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三类地区的划分和各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规划,以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为主要手段,大力加强督政督学工作,促使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对占全区人口30%左右、没有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县,各级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过程督导,指导、督促和帮助这些县打好以乡镇为单位的“普九”攻坚战,力争到2005年有75%以上的县通过自治区“普九”验收,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督导检查的重点是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状况和基本办学条件,评估验收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对占全区人口57%左右、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县(市、区),自治区加大复查力度,每年复查10个以上县(市、区),到2004年全部进行复查;地、市建立年检制度,重点巩固“两基”成果,逐步提高普及程度、师资队伍、办学条件水平。地、市年检和自治区复查内容除按“两基”评估验收内容和标准执行外,自治区复查增加“普及实验教学县达标”内容。自治区复查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督导检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搞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第二阶段为审计县级教育经费到位情况;第三阶段为全面复查。复查结果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并向全区通报。经自治区复查认定存在普及程度大幅下滑和危房校舍严重等突出问题,限期1年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地、市年检工作程序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对占全区人口13%左右的大中城市城区,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复查及年检外,可按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巩固提高标准和办法,进行督导检查。

  三、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一)开展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决定》和《意见》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以及“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在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是否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当地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检查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安排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查处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情况。
  (二)建立“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机制。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一级管理,由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检查因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上级人民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解决的情况;检查控制中小学收费尤其是试行“一费制”的情况;检查地方人民政府监管教育经费、建立举报制度、查处不能保证教职工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的情况。
  (三)开展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师生安全问题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政府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危房制度的情况,对中小学危房是否采取排查、鉴定、查封等措施,危房改造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现有危房的修缮、拆除、改造情况等。
  (四)开展对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教职工编制落实情况,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中小学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
  (五)切实抓好对控制农村初中辍学问题的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地区行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依法控制学生辍学制度、责任制和采取措施切实控辍的情况,指导各地将控辍和解决初中入学高峰、控制学校收费、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等结合起来,狠抓实效。对辍学率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县(市、区),由自治区教育督导团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
  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其他问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同时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四、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
  (一)建立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教育督导团制定的《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2002年,自治区选几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工作。2003年在全区推开督导评估工作,争取在“十五”期间对三分之一左右的县(市、区)进行一次督导评估,逐步建立起对县级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
  (二)全面建立起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各级督导机构和督学要继续贯彻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修订稿)》精神,按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把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作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十五”期间对所辖中小学校进行一轮综合性督导评估。
  (三)对学校的综合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负责评估高中一级学校,地、市负责评估高中二、三级学校、初中一级学校、小学一级学校,县(市、区)负责评估初中二、三级学校、小学二、三级学校。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按评估标准、程序开展对学校的评估工作。
  (四)各地要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督导的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等的重要依据。“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要求,我区将开展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监测和儿童少年发展水平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我区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和教学质量,为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和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决策依据。

  五、加强领导,完善督导机制和法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市(地区)、县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督学作用。各地要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基础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聘任到督学队伍中来。要加强对督学的培训工作。地市级专职督学须经国家培训,县级专职督学须经自治区培训,持证上岗,亮证督导。各级督学要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廉洁奉公,求真务实,积极主动做好督学工作,树立督学良好形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建立督学工作制度,授予督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工作的职权,提出任务,明确要求,检查指导,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要逐步扩大督导检查范围,自治区负责督导检查市(地区)、县(市、区),深入到乡镇、学校;地市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乡镇,深入到村、学校;县(市、区)负责督导检查乡镇、村,深入到教学点。要加强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综合性督导和专项督导检查要预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督导检查过程要深入细致,认真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督导结果要实事求是,向被督导单位正式反馈,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和上一级督导机构报告或向社会发表督导公报。
自治区教育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