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检字[2002]243号
各市、地物价局、纠风办、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正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计价检(2002)1365号《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全省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等收费单位以及审批价格和收费的相关部门。
检查时限:2001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重点及有关政策界限
(一)检查重点
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属于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是否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是否按规定作价办法作价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有无不按审批价格或备案价格执行的;
2、药品招标采购单位和其它经办机构收费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有无不具备代理资格也代理招标并收取费用的;
3、药品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有无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存在不及时退还或不予退还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有无违反规定向招投标当事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抵押金及各种费用的;
4、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5、国家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6、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以及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7、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的;
8、价格、卫生、医药等部门是否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原则要求调整、归并了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制定和调整了收费标准,有无不按规定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9、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
(二)有关政策界限
1、招投标收费检查的政策依据为:《关于印发〈山西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管字[2002]147号)、《关于2001年医疗机构在招标投标采购药品中收购药品招标服务费的批复》(晋价管字[2001]240号)、《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管字[2001]292号);
2、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按当时执行政策检查;
3、保证金问题的检查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151号)的规定进行。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安排
根据国家安排部署,这次全省药品、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卫生厅共同组织、统一部署。省物价局负责具体实施。重点检查阶段,省物价局(检查所)将采取下查一级的方法对影响大的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名单附后),同时还将对去年检查处理过的单位和案件进行重点复查。
各市、地物价局要与本地纠风办、卫生局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物价局(检查所)在省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外,采取下查一级或交叉检查的方法负责具体实施本地专项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从2002年8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8月份为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各地要将有关检查工作的安排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9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份为处理和总结阶段。10月31日以前检查工作基本结束。
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精神,积极组织安排好专项检查工作。这次检查工作是继去年以来的第二次全国范围的药品、医疗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它是国家计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国家计委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纠风、卫生等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上报请示。
(二)鉴于2001年度已经开展过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在安排今年的检查时,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根据情况选择若干影响大的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去年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问题单位的检查。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以及试点检查工作,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要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三)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单位,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从重处罚。对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行为,将移送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注意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单位,要进行宣传。
(五)要将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特别是对药品招标采购、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过度上涨等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请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价格涨幅前十名的市场调节价药品调查表》(见国家文件附件)于2002年11月5日以前上报省物价局(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