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劳社险[2001]3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的精神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基金收支有缺口、当地财政支持有困难的市县,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企业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各地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方案须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