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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0 生效日期: 2005-05-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5]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汕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可行性论证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市经济贸易局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限期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市公安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查处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案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制定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四、市规划局
  (一)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中,应当选取远离城市人口密集、重要公共建(构)筑物等的独立地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布局、严格防护的原则安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用地。
  (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规划的要求,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市国土资源局
  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管理工作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要求进行审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市建设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将预评价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或初步设计中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安全生产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的不予审查通过,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市交通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的不安全行为;根据法定职责,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八、市港口管理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作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法定职责,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依法查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市农业局(林业局)
  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市卫生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测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存在职业危害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属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安全和疾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对发现不依法登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渔港水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法定职责,监督海洋渔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按照国家关于渔业辅助船检验的规范,对运输燃油的渔业辅助船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负责对渔港水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渔船从事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渔船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负责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及渔船危险化学品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渔港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和安全技术条件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认定销毁、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及废旧包装物、容器的专业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助省局做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和可靠性保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调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检查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种许可证的审核、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审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工作;负责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职责范围,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告知性备案;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中文安全标签的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十六、汕头海事局
  (一)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船舶的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进行审批;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的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的考试、评估与发证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船舶靠泊作业安全及防污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申报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并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船舶进行安全与防污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应检验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法规和规范,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实施法定检验,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技术监督责任。
  (五)根据法定职责,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的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企业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水上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安全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对除渔港外的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和安全技术条件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七、市气象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场所雷击风险评估办法,组织对雷电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八、市邮政局
  (一)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以及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九、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基础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上述教育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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