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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4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地方税务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等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
2.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对市、县(市)地税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地方税收法规,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省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
(三)负责全省按国家规定由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税收杠杆,提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职能。
(六)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鉴定和清理地方税收法规性文件,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建设。
(七)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查处重大偷抗税案件;负责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八)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研究税收理论和政策,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务咨询。
(九)统一管理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对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处级干部的管理。
(十)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南京地区省属企业地方税、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
(十二)完成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工作督查、办公自动化和信访、保密、税收宣传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参与起草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文件和报告;负责对地方税收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承担有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和汇编工作。
(三)税政一处(涉外税收管理处)
负责全省营业税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地方税收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地税系统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四)税政二处
负责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税政三处
负责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房产税、屠宰税、筵席税、资源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省上述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六)税政四处(基金管理处)
负责个人所得税、遗产与赠予税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指定的各项基金和费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省个人所得税、遗产与赠予税以及各项基金和费征收工作的开展。
(七)征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税收征管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和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以及地方税滞补罚收入管理;负责缓缴税款、欠税及日常稽核工作的管理。
(八)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省税收、基金、费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考核、分析和信息数据的汇总;拟定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管理的规定,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全省地方税收、基金、费的票证印制、发放;负责拟定全省地税系统经费、财务、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负责全省税服着装工作。
(九)人事处
拟定全省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管理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省辖市地税局处级干部的管理,并负责对省局机关和直属部门的人事管理工作以及干部职工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负责系统人员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
(十)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市、县(市)地税局的干部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基层建设等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直属行政机构
(一)税务稽查局
拟定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征管对象执行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及制度情况;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涉及地方税务的各专项检查工作;办理有关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的税务案件,查处重大税务案件;负责对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涉外税务征收局征管对象执行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直属征收局
负责南京地区省属企业(除涉外企业)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三)涉外税务征收局
负责南京地区省属单位涉外企业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4名(其中系统专项行政编制30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1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2名。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系统专项行政编制为70名,处级领导职数为11名,其中正局长(总队长)3名,副局长(幅总队长)8名。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