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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1 生效日期: 2005-03-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5]6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措施,确保全年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的实现。各地要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及建设和谐广东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当前的价格走势,认清当前复杂的价格形势,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全年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的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确保全年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坚决执行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及其信息通报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3、4、5月我省暂停出台省管及授权市、县管理的政府提价项目。对此,各地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期限过后,各地仍需继续执行我局有关政府提价项目提价前10个工作日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的制度,并妥善把握好政府提价项目出台的时机和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台调价措施信息通报制度。请广州、深圳市在拟实施出台提价项目25天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附表要求填列后送达我局,由我局统一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切实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密切跟踪监测分析食品、农资、钢材、石油等的价格走势,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和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当前,要加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化肥、煤炭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当前,宏观调控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经济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稳定因素还未完全消除。生产资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后对下游的传导开始显现,煤电油运供应紧张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物价上涨的压力仍然很大。对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实现年初确定的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价格形势,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优患意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把稳定价格总水平作为今年各项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政策、安排工作均要服从实现今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本地年初确定的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
  二、继续严格执行“两条控制线”措施。“两条控制线”措施对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已明确,这一措施今年继续执行。各地务必严格执行这一措施,不得有丝毫懈怠。凡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超过(含达到)4%时,必须暂停出台省级管理和授权市、县管理的调价项目3个月。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层层落实,不折不扣地确保这一措施的贯彻执行。
  三、把握好出台调价措施时机和力度。各地准备出台的提价项目都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比较敏感。没有超过“两条控制线”的省份,在安排出台调价措施时,要妥善把握好调价方案公布和出台的时机,努力避免出现集中提价和涨价幅度过大的情况。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因集中出台调价措施或者调价幅度过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落实和完善政府调价的相关配套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调价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调价前应当认真测算调价措施出台后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预先拟订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方案,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落实补贴方案,以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物价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五、建立出台调价措施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出台调价措施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出台调价措施前,应将方案(含拟调价项目名称、拟出台时间、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总金额)以及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措施等内容按附表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我委(价格司),送达时间须在方案实施前20天以上。为适当错开调价时间,避免集中出台调价措施,我委将针对各地实际情况予以个别指导,适时通报各地拟出台的调价情况,以便于各地统筹安排出台时间。
  六、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针对影响当前市场价格变动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情况,各地要切实加强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粮食、化肥、石油、煤炭、钢材、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资料涨价向下游产品价格传导的情况。要善于捕捉和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遇到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的情况,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为当地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助手。要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重点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品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及时预警、应对得当。
  以上,请按照执行。
附:各地拟出台调价项目方案表(略)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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