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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天利士网球俱乐部网球培训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1-12-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442号
  广西天利士网球俱乐部:
  报来《申请报告》悉,鉴于你俱乐部是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为网球爱好者提供网球教学培训、场地、设施、器材出租以及有关的中介服务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俱乐部网球教学培训费、场地、设施、器材出租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在坚持“自愿有偿”原则的前提下,由你俱乐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网球教学培训费、场地、设施、器材出租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其收费属服务性收费。你俱乐部接到本通知后,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网球教学培训费、场地、设施、器材出租费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及《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后方可执行收费。收费标准确定后,俱乐部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在醒目地方张榜公告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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