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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 2001-02-19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至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9号》”)的规定,现将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第9号》的规定,在年报正文中计算和编制“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系列指标,并在年报正文的利润表后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披露,同时在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中予以披露; 
  2.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摘要的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中增加披露按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另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第9号》的规定计算年报摘要中的“加权每股收益”指标。 
  3.对于在本通知发布日及此前已披露2000年年报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第9号》的要求,及时补充计算和编制“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系列指标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向本所明确说明其中的“加权每股收益”与原“加权每股收益”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年报补充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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