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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8 生效日期: 1998-09-08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汉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切实做好我市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建设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振兴国家财政。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规定》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各级财政、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严格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立项审批工作。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收费、罚没收入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的设立及变更和标准的确定及调整,由执收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按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设立的罚没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罚没项目和提高收费、罚没标准。

  二、严格实行收费、罚没许可证管理制度。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武汉市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凡申领收费、罚没许可证的单位,应分别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领取申请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连同有关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等文件资料,分别报市物价、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罚款没收财政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积极推行收费收缴相分离的办法。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积极配合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项目及其代收机构和代收代缴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项行政罚款,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国家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要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所处的罚款,比照上述办法执行。要积极执行收缴分离的办法,逐步做到执收、执罚单位填写票据,被收单位或个人到代收机构缴款。
  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的代收机构,原则上按定点制确定,就近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罚款或收费。各级公安和工商部门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的代收机构,可按定点制确定,也可按网点制确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代收机构,并确定该商业银行两个以上分支机构为代收点,实行网络管理。各区、县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实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的罚款和收费,可集中到一个代收机构统一代收代缴。
  代收机构一经确定,各级财政、执罚执收主管部门和代收机构应按规定签订代收代缴协议书,并由代收机构将协议书抄送同级国库。区、县财政和执罚、执收主管部门还应将协议书分别抄送市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代收机构(代收点)应制作并悬挂明显的标志牌,设立代收罚款、收费专柜和专户,明确专人负责罚款或收费的收取、核算及解缴管理,方便缴款当事人。

  四、加强票据管理。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实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的罚没、收费收据,由代收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按规定可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费、罚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票据。

  五、加强收费、罚没收入会计核算和帐户管理。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按规定直接收缴的收费、罚没收入,必须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列“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确属执收、执罚需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待解预算收入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分别用于管理按规定直接收缴的待解缴国库的收费、罚没收入和待解缴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银行对上述账户按一般存款帐户管理。实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的罚款及收费,执罚、执收单位根据代收机构送达的一般缴款书或预算外资金划转缴款书第一联和代收专用收据第三联,由单位财务部门分别登记“罚缴分离收入解缴辅助帐”、“收缴分离收入解缴辅助帐”。
  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收入或收费收入)”专户,按执罚执收机关、罚款或收费收入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别核算。代收机构代收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按执收机关、收费收入的项目、预算级次分别核算。

  六、加强收费、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工作。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罚没项目及上缴渠道,将收取的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做到应缴尽缴。对按规定直接收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按规定上缴主管部门的应及时上缴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将集中的款项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实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的罚款和收费款项,由代收机构分别按预算级次执罚执收机构、收入类别、预算科目(项目)及时、足额办理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代收机构收取的罚款和收费要按规定及时解缴同级财政,不得发生截留、拖延、挪用和其他任何支付、划解行为。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其他罚没财物的管理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及各代收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主动接受监督。

  七、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业务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业务经费支出范围、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及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在核定预算时,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对编制内人员经费要优先予以保证;对公、检、法部门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妥善安排解决;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从严控制,在优先保证人员和公用经费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对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经费申请,在预算核定款额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总额内,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八、加强支出管理。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在银行设立统一帐户。各部门的具体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设立帐户,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对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包括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的经费),要切实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人员、车辆、会议、电话等项目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管理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要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提高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定期对收费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经常性稽查、催缴和监缴,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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