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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4 生效日期: 2001-12-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9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开创我区基础教育工作新局面,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现就我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基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1.基础教育是科教兴桂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我区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牢固树立解决好我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思想,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基础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保障。

  2.“十五”期间,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范围,确保所有小学适龄儿童都能依法入学,特殊教育有较大发展;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全区“普九”人口覆盖率为85%以上,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高中阶段入学率达45%,年均递增长1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1)占全区人口30%左右、未实现“普九”的县要打好“普九”攻坚战,以乡镇为单位积极推进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达到30%左右;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与科技培训相结合的工作。
  (2)占全区人口57%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县(市、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普及实验教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入学率达到45%;积极发展学前一至三年教育。
  (3)占全区人口13%左右的大中城市的城区,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到2010年,基础教育总体水平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3.“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及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具有广西特色的教材多样化格局。建立并进一步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以上中小学基本普及住处技术教育,小学开设英语课。初步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教师教育体系,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都工资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发展和规范。

 

二、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4.农村义务教育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量大面广、基础薄弱、任务重、难度大。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承担起管理好基础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解决我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思想,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

  5.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宏观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地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落实国家专项资金的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增加转移支付和争取国家扶持等办法给予支持。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6.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要搞好本地市基础教育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切实保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搞好本地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基础教育经费来源,加大投入,改造危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统筹安排、督促检查所属县(市)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教职工工资资金,加强对教师工资的监管,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7.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统筹权。把基础教育的主要管理权上收到县一级。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是:
  --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目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
  --筹措基础教育经费,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证学校建设资金、教职工工资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安排资金修缮校舍,及时改造危房,新建校舍,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统一管理和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证按月足额发放。
  --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落实督政督学工作,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负责筹集教育经费,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维修校舍,改造危房,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依法动员和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乡镇教育辅导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中心校承担,确需独立设置教育辅导站的,编制控制在此名以内,并实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9.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维护学校治安,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等方面的作用。

 

三、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10.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切实保证基础教育发展所需要的经费。自治区按国家规定制定财政投入政策、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和公用经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1.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保障机制,从2001年起,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发放教职工工资。原来各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资金要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按规定设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凡安排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核定的编制和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按月足额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12.城市和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继续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惩收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全额用于发展本乡镇的义务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及维修、危房改造、教学设备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如有余额,可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但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要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列收列支。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用教育费附加抵顶财政应投入的教育基建和教育事业费拨款。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要按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结合起来,在农村各项必要的开支中,首先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13.统筹安排校舍建设资金,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各地区行署,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安排资金及时改造中小学危房,杜绝因危房倒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安全;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校舍、运动场所需要的土地和建设资金。乡镇、村对学校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集资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

  14.合理安排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公用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的需求,按大中城市城区、县城、建制镇、一般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农村进行分类,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核定中小学校经费预算的依据。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15.进一步控制中小学收费标准,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试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在其他地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幅度内,不同类别地区的不同等级学校可以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中小学的学费、杂费、课本费应专款专用,杂费收入应全额用作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各地原来制定按一定比例对中小学收费征收的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中小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严禁乱收费或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

  1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完善举报制度,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专项资金、教职工工资资金、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停止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7.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采取减免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积极按国家要求做好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有关工作。

  18.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的规定办理。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9.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热衷于是校长职级制。

  20.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规范学校编制管理和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精减压缩中小学校非教学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勤工俭学机构、乡镇教育辅导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借用或占用、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编制退休教职工和自然减员的编制属于学校的缺员编制,任何部门不得调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调配教师补充或会同人事部门公开招聘。
  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与学校办学规模的变化来增减教职工编制,保证义务教育由“五三”学制向“六三”学制过渡、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和小学增设英语课等扩大基础教育发展规模的需要。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长时期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21.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编制标准配足教职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和自治区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要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逐步清退代课人员。不满足的学校不得聘请代课教师顶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系统内部调配或会同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新招聘人员可实行聘用制,按同工同酬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编的教师因病假、事假、产假、脱产进修等,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临时代课,聘用时间不得超过去时年,在编教师回校后应及时辞退所聘代课人员。要严格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减教职工人数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22.调整优化教师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整合高等师范院校资源,加强学科建设,努力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式教师教育体系,加快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到2010年,全区60%的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学历,50%的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25%的高中都具有硕士学位。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外语、艺术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养培训力度。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
  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大以提高素质教育水平和能力为重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特别是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师资培训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培训经费,利用多媒体、远程教育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教师应实行免费培训。
  继续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等教师培训计划,加强肯干教师队伍建设和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一批教育名师。
  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实施。

 

五、打好“普九”攻坚战,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3.坚持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按不同地区“两基”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要求,把发展农村初中义务教育作为“普九”的重点,针对初中辍学、特殊教育、女童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初中办学规模,挖掘现有初中潜力,努力满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就学需求。继续加强小学教育工作。
  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应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户口所在地政府积极配合,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结合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合理规划和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在确保降低辍学率前提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适当撤并部分教学点和乡镇以下初中,加强乡镇初中、中心校和规模较大的村完小建设,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础设施完善、教育质量较高、办学效益较好的基础教育体系。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25.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突破难点,扩大“普九”成果。继续实行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九”验收,推动贫困县条件较好的乡镇率先“普九”。继续实施边境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实施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教育建设工程,使未“普九”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小学、初中学校的生均校舍面积接近并达到“普九”的标准;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第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加快全区“普九”进程。

  26.大力开展支教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学校教育水平。继续实施广东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建设工程;制定相关政策,继续动员驻桂中直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学校建设;继续组织自治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建设;组织自治区内大中城市、县城和乡镇学校的教师轮流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

  27.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尚未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从2001年秋季小学入学的一年级开始实行“六三”学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

  28.各级人民政府要扎实做好农村“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自治区加大复查工作力度,建立地市、县(市、区)“两基”达标后的年审制度,逐步提高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等项指标要求,并把扫盲目工作与推广实用技术相结合,完善奖励机制,表彰先进,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妇女扫除青壮年文盲目工作,扩大“两基”成果。

  29.高中阶段教育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要正确处理好重点建设示范高中与发展一般高中的关系,发展普通高中与发展职业高中的关系,发展高中教育与发展义务教育的关系,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与发展高等教育的关系,保证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健康发展。
  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高中办学模式改革,既要举办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升学与就业预备教育相结合的普通高中,又要举办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综合高中。搞好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淡化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界限,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横向沟通和校际交流,探索普通高中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逐步形成多种办学形式并存、资源共享的普通高中办学模式。

  30.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学前教育。农村以发展学前一年教育为主,城市、县镇和有条件的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探索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办好村级完全小学幼儿班。逐步实现乡乡办中心幼儿园,村村办幼儿班的目标。


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育质量
  31.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32.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健全德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全过程。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坚决克服德育内容成人化、简单化和违背认知规律、与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相脱节的倾向,把知识传授与行为养成结合起来,要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德育工作水平。
  小学要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并联系实际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意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础观点教育。对中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要坚持以思想品德课、政治思想课、法制教育课为主渠道的德育工作制度,开展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小学要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各中小学校要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要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进一步建设好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并免费向学生开放。充分发挥自治区素质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素质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33.以课程改革为核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要求,遵循学生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加大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开发力度,建立并完善基础教育课程管理体制,构建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适应时代需要,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相结合的具有广西特色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要加快小学开设外语课,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步伐。中学要创造条件,根据学校实际设置选修课。普通高中要设置技术类课程。中小学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要加强劳动教育,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改革农村中学的课程设置,深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相结合”等项改革,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制度,把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内容纳入课程内容,逐步形成新型的农村中学教育模式,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34.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按国家规定开足体育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开展经常性小型多样的学生体育比赛,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顽强意识。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和防蝇、防鼠、防毒等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步骤地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

  35.要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充分挖掘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艺术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和器材配备工作,保证学校艺术教育的必要条件。

  36.加强地方课程教材和学校课程的建设,促进教材多样化。严格执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材编写、核准和教材审查制度。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并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审定部门国家课程的教材,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地方课程。探索课程持续发展的机制,组织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贯彻国务院制订的中小学教材版式的统一标准,保证教材质量,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37.继续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用书、学具和用品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控制学生在校活动的总量和作业量,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

  38.以改革考试评价制度为手段,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宽松环境和有利条件。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小学成绩评定应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十五”期间将初中升高中阶段考试的权力逐步下放给地市,完善高中毕业会考,取消初中入学考试和小学、初中统考。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它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39.以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为手段,努力提高基础教育的现代化水平。乡镇以上中小学都要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以县为单位开发、建设共享的中小学教育资源库,2005年基本完成“普及实验教学县”达标工作,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90%左右的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与互联网或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联通。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因地制宜地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

  40.加大力度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和实验性中小学校,使之成为我区基础教育与国内外联系交流的窗口,深化教育改革的实验基地,辐射和带动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的信息中心和资源中心,为当地输送高素质劳动者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人才的示范学校,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模范单位。重点建设好一批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全国有影响的名校。

  41.以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为支撑,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智力支持。注重研究掌握新课程新教材,探索先进的教学方法,奖励、推广优秀的教学改革成果,借鉴国外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在继续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的基础上,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习上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师生教学相长。
  广大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教研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实验。

  42.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列为学校教学常规要求,把普通话水平测试达标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大力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


七、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开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43.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宁可在别的方面忍耐一点,也要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的制度,将基础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订措施,增加投入,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要将发展基础教育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切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44.要坚持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增强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学校管理,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学校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45.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重要作用,健全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职能,开展督政督学工作。重点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打好贫困地区“普九”攻坚战。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任务,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开展对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评估工作,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健全“两基”年审制度和复查制度,推动已实现“两基”达标的县(市、区)以降低初中辍学率为重点,大力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6.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办学。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政府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对公办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学校实行转制前,必须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由新举办者负责对学校资产保值、增值;如停办,必须把学校资产退还地方人民政府。
  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同类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权利。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47.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其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应同时由政府管理使用,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其校长、教师、职工等,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统筹安排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人员的工作。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48.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火灾、交通、溺水等事故;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警民共建学校活动,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和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9.重视家庭教育。通过家庭访问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农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
  学校要加强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

  50.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深入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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